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史。

我国于1954、1962、1979、2001四次启动了民事立法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起草民法典。

第一次始于1954,草案完成于1956和65438+2月,共525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务和继承,主要参照苏联民法典1922。

另一次始于1962,草案完成于1964,共262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转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两部民法典的起草未能取得实际成果。

改革开放后,开始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三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7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民法起草小组。到1982年5月,民法(草案)第四稿完成,共8章43条465条。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都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

2001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审议。经讨论,仍决定继续采取单独制定法律的方式。2003年以来,先后制定了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

2015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这部民法典的编纂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起草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2006年3月15日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首次审议,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2019年2月,19民法典“完整版”草案全文公布,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共84章1260条。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谓蓄势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