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违法建筑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管线等工程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期限后未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控制、分类治理、属地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协调制度,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难点问题。

违法建设和治理经费应当纳入政府预算。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违法建设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协调查处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案件。

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本条前三款所列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的属地责任制度、巡查制度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查处机关报告。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材料、机具进出物业服务区域的登记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调查机关报告。

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拒绝违法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并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第九条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查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落实规划核实控制措施。未经业主依法同意,不得核发住宅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规划许可手续。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现场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劝阻行政管理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并将违法建设信息移送违法建设查处机关。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从违法建设中获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址,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防治和查处的舆论监督,积极做好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宣传报道和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违法建设信息库和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第三章调查与执法第十三条调查机关可以采用卫星遥感监测、航空摄影、电子监控、录音录像、现场勘验等方式,调查、收集、固定违法建设的相关证据。第十四条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以依法查封违法建筑工地,扣押违法建筑设施和设备。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调查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