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3年土地征收及实际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地附着物补偿标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第三条被征用土地上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根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人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1)鲜果树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鲜果树最大密度为桃树和大樱桃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树等鲜果树每公顷1245(15亩);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不超过每公顷1665株(15亩)。2.鲜果树(按单株干径确定)补偿标准如下:(2)干果树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树龄十年以下的干果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15亩);每公顷825株(15亩),树龄在十年以上。2.干果类果树的补偿标准(根据每株树的树干直径确定)为:(3)对树冠不齐、进入果实衰退期的各类果树,每株树的补偿标准按各类树冠整齐的果树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根部长出枝条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的果树不予补偿。第四条温室鲜果树(含葡萄)补偿标准通过评估确定。第五条露地葡萄补偿标准以单位面积产量为基础,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1)单位面积产量为:1,两到三年每公顷(15亩)6000-7500斤。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斤。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二)价格按上年平均价格计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标准的50%补偿。(四)葡萄杆、电线等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第六条各类苗圃补偿标准如下: (一)果树苗圃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熟苗圃按本乡(镇)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熟苗木苗圃的50%计算。三年以上未嫁接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本乡(镇)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两岁的学生按出生三年以上的50%计算。(2)其他林木苗圃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两年以上的,按其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两年以上按年生长量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本乡(镇)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第七条各类树木补偿标准如下: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按实际面积和本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2)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标准如下:每株:阔叶针叶树一厘米以上;平均树干直径是指树木从地面到1.3m (3)各种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补偿标准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补偿标准通过评估确定。(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和旅游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根据其防护效益和具体经济价值,通过评估确定。(五)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各类温室补偿标准如下: (一)以钢筋或角铁为骨架的砌体墙,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供暖设施的,按面积每平方米75元补偿。(二)砌体墙、竹竿骨架、塑料屋顶,按面积每平方米40元补偿。第九条各类大棚补偿标准如下: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钢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30元补偿。(二)骨架为竹竿、塑料屋顶的,按面积每平方米20元补偿。(三)小拱棚占地面积每平方米5-10元。第十条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该作物在乡镇的产值计算。第十一条养殖补偿标准如下: (一)淡水养殖补偿标准根据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1)鲤鱼每公顷(15亩)公斤(池塘合理套种鲢鱼、鳙鱼或鲫鱼)。(2)主要罗非鱼(鲢鱼、鳙鱼或池塘中的鲫鱼等。)是公斤每公顷(15亩)。(3)甲鱼每公顷2250-3750斤(15亩)。(4)每公顷南美白对虾(15亩)公斤。(5)池塘养蟹,每公顷重量(15亩)。2.半精鱼塘单位面积产量:公斤/公顷(15亩)。3.混合鱼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公斤(15亩)。池塘多品种混养的,按主要品种价格计算补偿。(二)海水养殖补偿标准根据单位面积产量和上一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1.海水养殖池塘为虾、海豚、虾刺、虾蟹混养(其中虾为中国虾、日本虾),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虾、海豚混养:每公顷虾(15亩)、每公顷河豚(15亩)。(2)虾、海蜇混养:每公顷虾(15亩)公斤,海蜇(15亩)公斤;(3)虾蟹混养:虾每公顷(15亩)公斤,海蟹每公顷(15亩)公斤。2.其他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的单位面积产量通过评估确定。(3)水产养殖单位面积产量按池塘实际占用的净水面面积计算。(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已评估确定。第十二条养殖池塘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1.5亩)37500-45000元;每公顷(1.5亩)围塘6-7.5万元。第十三条各类井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庭院压力井,每眼补偿人民币;(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三)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四)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元。第十四条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建费用每人补偿800元。革命烈士、知名人士、华侨先辈和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墓葬的迁葬补偿,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第十五条地上建(构)筑物的法定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构)筑物拆迁的规定执行或者通过评估确定。第十六条地下灌溉管网中的农田灌溉设施,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泵房、大小、新旧、材料等的区别。每个赔偿元。第十七条农田中小低压电力设施(包括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40-50元。第十八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地面附着物,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协商或者评估后,可以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条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种植的农作物或者修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该地区的综合地价确定。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征用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对农村村民房屋进行公平合理补偿,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给予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房屋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