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深处的忧虑:5篇600字的读书笔记。
历史深处的烦恼读书笔记1
第一,美国的建国者根本没有“放下国家,坐拥国家”的概念。相反,他们担心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会威胁到平民的自由(这就是题目中“担心”的含义)。结果不仅没有建立联邦政府,还制定了宪法,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我真的很羡慕美国人,因为他们的创始人是一群把自由放在第一位的理想主义者。2.美国宪法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与生俱来的人权,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不管他们说的是真是假。中国人通常认为提倡言论自由是因为没有人能确定自己说的就是真理,你越辩,真理越明。但美国人认为,只要他们认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么总有一天,在理论和现实中,都无法阻止一个或几个有权威的人,或者一群所谓的“多数”宣称自己是“真理”,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这是他们永远不想看到的。
一个自由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声音存在。3.作者在介绍美国公民拥有武器和组织民兵的权利时,提到了在华盛顿举行的一次活动:有人号召被枪打死的人的亲属拿出死者的一双鞋,放在一个广场上。于是,广场上摆满了各式各样的鞋子,它们承载着突然停止的生命,承载着亲人的无限悲痛。这是美国人为持枪自由付出的沉重代价。他们反复问自己,值这个价吗?但到目前为止,他们仍然选择保持自由,并准备承担代价。原因是创建者害怕政府失控时手无寸铁的平民无法抵抗。
这段话我看了好几遍,每次都像王老板一样“忍不住想哭”。我想象着那个广场上一望无际的鞋子,所以我敬佩美国人坚持自由的勇气。有点像“不自由,毋宁死”。第四,书中占据篇幅最多的是辛普森杀妻案,曾轰动全美乃至全世界。以本案的审理过程为线索,详细介绍了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法律尽可能的保护被告。与其错判一个,不如放过一千个。结果很多受害者得不到公正,很多嫌疑人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包括辛普森,他很可能杀了人。这让很多善良的人很痛苦。是“错放一千,不要一个”还是“错放一千,不要一个”,和枪的问题一样,是一个艰难的选择。美国人选择前者,是因为不希望看到无辜的人被剥夺自由,尤其是无辜的平民被一个强大的政府迫害。另外,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也很有特色。起初,我和琳达一样,觉得美国人让一群暴徒掌管生死是不可思议的。但仔细想想,法律应该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与每一个普通人息息相关。即使是专业人士判案,结果也应该是民众普遍理解和接受的,否则法律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但我觉得陪审员更难纯粹依据证据来判断案件,不掺杂自己的主观判断。如果你是一个敏感的人,在强烈的打击犯罪动机下,恐怕很难做到完全客观。
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之二
第一条留下了很多疑问,比如“美国的种族隔离问题早就在法律上解决了”,“平权法案”是什么?当然,我在这本书的最后找到了答案。
该书通过发生在美国的典型案例和故事,介绍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是如何难以实现的。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美国不是一个大熔炉,而是一个“蔬菜沙拉锅”,因为各民族的文化都融合在其中,因为它们是完全被尊重的,不变质的,它们不必屈从于任何其他文化,也不必被纳入任何主流文化。
整合的前提是维护被整合个体的独立性并尊重它。这让我想起了马来西亚,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马来人希望华人“融入”马来文化,避免族群前的冲突。所以他们一直希望取消华文教育,希望华人接受和马来人一样的马来教育。
或许马来西亚应该向美国学习。它越想融合,就越应该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完整性和独立性,以实现在同一土地上和谐共处的目标。简单的同化可能会遭到抵制。保持疏离,无疑是一种逆向思维。
美国是自由的,但是有无数的详细法律,于是又一个逆向思维诞生了。也许自由不是不受约束的,但更明确的规定就能决定自由?就像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对于电影审查应该遵守什么,并没有复杂细致的规定,而是把电影是否符合上映要求的判断交给了广电总局的行政人员。而中国的电影不仅不自由,发挥的空间也越来越窄,导演们敢于触及的题材也因为自省和亲自检查而越来越少。
(这篇文章提到了一个美国少年在新加坡被鞭笞的故事,好像是新加坡队讲的故事。以前觉得中国应该学习美国的宪政,现在觉得还是从这些细节入手比较好。说到底,期待宪政不就是一种急切吗?
美国宪法从制度一开始就和我们有着不同的出发点,这就注定了我们的法律是在保护政府的管理权,而美国宪法是在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政府的问题,说到底是人的问题,政府是由人组成的。我相信我们的创始人也想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或者至少是一个大多数中国人幸福的国家。但与华盛顿的意识和智慧相比,相差甚远。
普通人也是如此。我不同意无知论。我相信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但是我觉得中国的普通老百姓和美国人民之间确实有差距。当我们责怪政府有多糟糕时,我们也应该看看我们的人民是否不负责任。政府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政府是由人组成的。
历史中的忧思札记3
(1)刑事陪审团权利的法律保障
宪法保护被控重罪的被告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可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无权由陪审团审理(邓肯案先例)。换句话说,对于可能被判6个月以下的罪行,美国宪法并没有强制规定陪审团程序,而是可以由州法院自由选择。
(2)放弃陪审团审判
美国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是陪审团裁决,而是通过辩诉交易解决。认罪(认罪=认罪)就是认罪的协商。作为考虑,检察官将减少起诉的罪名,以较轻的罪名起诉,并要求法院判处较轻的刑罚。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他也放弃了接受事实审判(由陪审团或法官作出)的权利,所以法官直接决定量刑后作出判决。
但是,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被告无条件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联邦法院系统中,只有在控方同意和法院允许的情况下,被告才能放弃陪审团审判。在大多数州,被告放弃陪审团行为往往需要法院和/或检察官的同意。
(3)陪审员人数
在联邦法院,陪审员人数原则上是12,但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少于12。在州法院一级,既规定了少于12的陪审团人数,被告也可以选择少于12的陪审团。美国宪法的先例规定陪审团的人数可以减少到至少6人。
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4
《历史深处的烦恼》一书介绍了美国法律和政治的思想原则和发展过程,以及其运作方法和历史价值,也简要描述了为这一制度已经付出和将要付出的代价。
说起美国,有人认为是天堂,好像美国的月亮比中国的圆,有人认为是可怕的地狱,邪恶资本的大本营。但这些判断有失偏颇,本书摘掉了有色眼镜,让我更清楚地看到了美国政法体系的不足和值得学习的优点。
辛普森的案子在这本书里占了很大的篇幅。在这种情况下,我确实感到很多困惑和不理解,但我第一次对陪审团制度、程序正义和无罪推定有了清晰的认识。
无罪推定是指嫌疑人在被定罪之前必须被假定无罪。这是美国司法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条。无罪推定保证了控辩双方的道德平等。检方不是正义的代表,辩护律师也不是为罪犯开脱的恶人。它还保证了嫌疑人洗刷其无辜错误的自由和权利。这种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被中国人理解。比如2016,16年10月5日,安徽警方抓获3名抢劫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将照片打上“马赛克”字样并上传到网上,赢得网友一片叫好声,称其为最美马赛克。这种侵犯嫌疑人隐私权的行为居然得到了表扬,充分体现了清白。当然,这种意识已经逐渐渗透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不必穿囚服,这是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无罪推定必将更加深入人心。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虽然以前也听说过,但是一直没有很好的理解。了解这个系统后,我觉得很可疑。判断嫌疑人是否有罪,需要专业知识和理性分析能力。但陪审团成员只是普通的成年公民,他们排除了律师、医生、教师等可能有思考倾向的职业,但并不是所有的成年公民都有理性分析的能力,更不用说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而且排除精英行业后,我对评审团成员的水平产生了怀疑,使得这样的良莠不齐。而且陪审团很难保证公正。在辛普森案中,陪审团成员黑人多于白人。在种族冲突的背景下,这显然有利于辛普森打种族牌来洗清自己的嫌疑,通过一个可能不公平的群体来保证公平的审判。这能做到吗?《暴民》中提到,在人群中,每个人的愚蠢都会被叠加和强化,而理性只会相互抵消和削弱,所以多人陪审团可能更容易做出错误的判断。另一方面,大陆法系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主导,更有利于做出公正的判决。
通过辛普森案,我也认识到,程序正义不仅是做出公正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普通人权利的保障。违反程序正义的证据必须被认定无效,基于这种证据的推论也将被认定无效。乍一看,我觉得不可思议,以程序正义的名义使证据无效,显然不利于公正审判。比如辛普森案的各种证据,因为不符合程序,几乎被判无效,可能会让罪犯逍遥法外。但是仔细想了想,才知道程序正义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没有程序上的(www.simayi.net)正义,赋予警察极大的权力,鼓励警察不择手段破案,普通人的隐私就完全丧失了。在历史上,英国发布了普遍令状,严重侵犯了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合法权益,而这成为独立战争爆发的重要原因,也促成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东德的史塔西对本国民众进行无孔不入的监控,但在看似牢牢控制人心的背后,却滋生了民众对东德政府的怨恨,促成了东德最终成为历史。看似多余的程序正义,实际上不仅是对个人的重要权利保障,也在暗地里影响着这个国家的走向和未来。
历史深处的忧虑——读书笔记5
这本书也刷新了我对正义的理解。其实正义是一个很主观的东西。从不同的角度,我对正义有不同的理解。就像日剧《legalhigh》里说的,很多时候,我们的正义感只是因为我们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对他人的同情泛滥。司法系统追求的是公正审判,而不是正义,所以检方不是正义的代表,辩护律师也不是为罪犯开脱的人。偏执地追求正义有时会产生负面影响。杭州保姆纵火案,保姆被判死刑,真是罪有应得。然而一句“不判死刑不足以共愤”的评论得到了最高赞,让我脊背发凉。死刑是她应得的,而不是为了平息公众的愤怒而进行的审判。很多人总是热衷于站在道德制高点上,认为自己是正义的代表,但往往反而是公正的审判。现在网上很多人都在嘲笑莫焕晶的辩护律师,想出名想疯了。这让我想起了《间谍之桥》中为苏联间谍辩护的律师。为什么他不能为一个犯下滔天大罪的人辩护?公愤不能剥夺一个罪犯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暴徒》中对群体的提及是盲目的,心理学家弗洛姆认为“通过成为权力的一部分,人们感受到强大的、永恒的、迷人的权力。在这个过程中,人会屈服,放弃个人的力量和骄傲;但也会获得新的安全感,参与到被实力淹没的自豪感中。”同情群众顺应他人而凝聚的民愤和正义感,理性分析和专业知识的成分不多。除了干扰公正审判,只能让群众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感到无比强烈和满足。
中国的法治观念并不深入人心。也许封建社会的旧思想对当代中国人的影响仍然存在,而且'天空大师'的幽灵仍然挥之不去。在微博上,只要搜索“共青团中央”“举报”这两个关键词,就能看到巨婴对自己不喜欢的东西如痴如醉,要求封杀。就像旧社会,面对不公的人们跪在衙门口高喊“天公主持公道”的时候,根本看不到对法治的信任和依赖。在这些网络报道中,我也隐约瞥见了发帖者的影子。有时候我觉得很多人口口声声说反感审查,其实只是因为他们没有按照自己的喜好去禁止,就像很多时候我们谴责不公正只是因为我们没有从中受益(题外话)。
在修远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将上下起伏。美国的法治体系虽然比较完善,但也有很多不足。我国法治体系的发展起步较晚,还有很多不足需要改进,但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我相信,宪法修改后,中国的法治体系一定会越来越符合人民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