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非战争惯例
原则(1):放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2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2分)
(2) (1)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重大调整;(2分)(2)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在国际法上奠定了“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的国际法法律基础,成为二战后审判德国和日本战犯的重要法律依据。(2分)(3)谴责战争行为,缺乏制约战争的有效机制。(2分)
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察对《非战公约》的评价。问题中的两个原则(1)可以从第一个材料“否认使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在相互关系中放弃战争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中概括出来。问题(2):需要从材料中提炼出“正是由于《非战公约》的预先存在和战胜国的引证,纽伦堡审判才有法律依据和正当性”的有效信息,并加以总结。
点评:《非战公约》是1928缔结的条约。缔约各国庄严声明,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放弃在相互关系中将战争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也被称为布莱恩-凯洛格公约。条约对战争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也有明显的不足。第一,没有明确区分侵略战争和自卫战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二是使用了“放弃战争”一词,而不是当时一些国际文件中已经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第三,公约没有规定制裁侵略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