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筝的历史文化?
郑是一个“真正的”人物,所以历来有“秦征”之称。然而,从写作的角度来看,有一点值得我们推敲,那就是《敲瓮》与《郑维桑之间》,而《奏郑斗法》则与《余韶与吴湘》相对,显然,这里的对仗不是针对文采,而是针对“乐”与“舞”的形式与内容。所谓“正威之声”是郭征和郭玮的民乐,可见“敲瓮”是当时秦国的民乐,也就是“余韶”就是“韶箫”
据说这个欢喜是大禹做的。以上指的是音乐;这音乐显然不是民乐,而是宫廷音乐。由此可见,最迟在嬴政当政时,秦国已经用韶箫代替了筝,属于当时宫廷使用的乐器,应该比驿和瓮更为考究。至于“战斗”,我要提升的是“军人形象”。这种“舞”,即“大舞”,是周人为歌颂攻打周而唱的乐舞。可见“打”是秦国的宫廷乐舞。李斯举的例子证明秦国宫廷用的歌、舞、乐都是他国的,不必驳政。正如那篇文章中提到的,李思进在公元前237年提交了《谏书和驱逐书》。所以,郑在秦的流行是在此之前。郑的出现比较完善,应该早于李四书的《逐客书》。
关于筝的命名,有两种说法,一种是竖琴劈开的说法,另一种是因发音铮铮而得名的说法。《集韵》持“琴分”之说:“秦俗薄恶,父子各有对手,大家各半,当时称为。”当然,除了父子相争的说法,还有兄弟相争、姐妹相争的说法。这些类似的传说恰恰说明这些说法不靠谱。另外,就常识而言,如果把乐器一分为二,就成了破乐器。怎么能算是古筝呢?琴断为两截再修复,恐怕要难得多。另一种说法是因其发音的性质而得名。刘茜的《名释》持“琴声高,琴声自然”的观点。据说古筝因其“高和弦”而读作“郑铮然”,这种音色显然是为古筝舒缓的音色而作的,它将古筝与古筝联系在一起。的确,我们的民族乐器可以从乐器的起源(比如胡琴)、发展方式(比如琵琶)、甚至音色(比如巴乌)来命名。这里的筝因音色发音为“郑铮然”而得名。从下面这篇文章中可以看出,起初,古筝与古筝并不接近,这就失去了古筝与古筝音色对比的意义,从而很难让人完全相信。
上面提到的筝的命名也涉及到筝的起源。既然“把乐器分成琴”的理论不可信,那么出事的琴就不是破乐器做的。那么,筝是怎样产生的呢?
韩。应劭《风俗通》载文:郑,“吾诚按《礼乐》,五弦,筑一体。如今滨河、凉州的筝形似竖琴,不知是谁改的。还是孟天造的。”
根据应劭《风俗通》记载,汉代以前的筝制应为“五弦,筑体”,但当时“陇两州之筝形如竖琴”,不知是何人在应劭改制,也记载了蒙恬造的传闻,可见竖琴形的筝已在汉代西北流传。
唐朝的杜佑在《四乐经》中说:“琴声亦是琴之声。傅玄《付正序》说:“此乃孟田所作”。今观其器,上似天,下似平,中空准六合,弦柱拟于十二月。如果它被设置,它将有四个图像,而鼓将有五个声音。它是仁慈和智慧的工具。怎么会是亡国大臣蒙恬想的?亦有注曰:“今清乐郑十不二弦,愿十有三弦。要卷阿正,用竹片沾湿它的末端,然后卷起来。用来演奏筝的骨爪有一英寸多长,可以代替手指。"
以上两个材料值得我们关注。应劭生于东汉末年(二世纪末三世纪初)。他的“五弦健身”在《礼记》中有记载,但他没有亲眼目睹。但他看到的是“两国和而凉,筝形如竖琴”,却没有提到其他地区的筝形是否有差异。晚唐九世纪人杜佑详细讲解了当时郑的形制,也符合正统礼器的标准。当然,杜佑也对“孟天造郑”的传说提出了质疑。
这个筝是孟田制造的吗?近年来,有人认为蒙恬是一个全才,他完全有可能打造阿正。然而,根据日期,蒙恬不可能建立阿正。蒙恬的祖父蒙骜死于公元前240年(秦王在位第七年)。此时的孟田还只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即使孟田这个年轻人有制作古筝的天赋,但似乎也不可能在短短几年内让它在秦国流行起来,成为当时秦国的宫廷乐器。有些人甚至说,郑是蒙恬在修建长城时建造的。这种说法就更不可能了。因为蒙恬是在秦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灭齐后修建长城的,比李思成的《逐客令》至少晚了十六年!也有人说,蒙恬把它做成“笔”,古代传统的“笔”和“郑”差不多。因为记录的错误,所以说是不正确的。
根据邵的《风俗通》,筝是“五弦,筑一体”。但是,“建筑”到底是什么风格,历代文献都模糊不清。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一件汉代礼器。这座建筑之所以被称为明器,是因为它虽然用黑漆粉刷,却是用一根木头雕刻而成。扎实,不利于共鸣,如果用来演奏,得不到足够的音量。此外,乐器长度约为34厘米,对于演奏来说显然太短。据《通典》记载,唐代建筑的长度为四尺三寸。虽然汉代建筑到唐代的演变有差异,但差异并不是那么大。这些理由都足以证明它是一个开口的器皿,就像一个带柄的小器皿。建筑表面的第一枚钉子是一排五枚竹钉,与《风俗通》中的记载一致。这件明器的风格和乐器的风格是一样的,似乎说明了乐器、乐器和筝的风格是非常相似的。
如果乐器、建筑和筝的风格真的一样,那么我们只能得出结论,乐器和乐器的区别在于除了音色之外的弦数,即乐器分为25弦和50弦,而唐代的筝只有12弦和13弦,当时的建筑也发展为12弦和13弦。那么乐器和筝的区别在哪里呢?《通雅》在筝下表示“踏筝用骨爪一寸余长,谓之”;在《注楼》中,我引用了《名释》的说法:“楼亦以竹鼓为据”。从这个角度来看,其实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筝只是一种弹拨乐器。当然,“通雅”下的建筑仍然标有:“像一样的细节”,而这个“细节”成了郑建筑与众不同的主要原因。原来楼体初审是左手托颈,右手把玩,所以唐代的“细项”有四尺多长,显然是拿不住的。这件精美的物品似乎保留了旧制度。《通雅》在“筝”项下也有记载:“筝以竹片润端而卷,筝以骨爪而奏。长寸,以指”。此注是为了说明CHOU(手谈)和郑是同一个对象,名字上的区别只是一个为奏,一个为奏。
当然,也有人认为中国的筝发源于外国。日本的上雄田边在《东方音乐史》中提出了筝是战国末期从西方传入秦的观点。另一位日本学者钱琳三认为田边尚雄的论证是不充分的。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郑最初的审判形式至今并不明确,无论是建像还是建像。因此,郑的起源仍然是一个谜,我们需要继续探索。显然,对郑灿起源的寻找不能以文献为基础,因此看来我们必须求助于新的考古发现。
总之,筝很可能来源于一种由五根或五根以下的大竹筒制成的简单乐器。年代当在春秋战国或春秋战国以前,不可能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秦朝。郑、朱、色的关系,既不是分郑,也不是从朱到郑的演变,而很可能是郑、朱同源,郑、色共存。五弦竹筝演变为十二弦木筝,圆柱形共鸣结构演变为长盒形共鸣结构,可能是参考了古筝的结构进行了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