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当前经济领域的剥削?

一.剥削一词的不同定义

剥削的英文单词是Exploitation。在英语词典里查一下。这个词也有发展,开发和利用的意思。

在中文里,剥削这个词有以下几个意思:1切刮。“诗歌?潇雅?辛南山:《是剥还是溺》韩正轩注:“天子剥削水涝为溺。”《朱类》卷七十一:“小人剥削戟柄,只留铁,此说无益。“2搜人财。”北史?恩星川?刘藤:“山泽的仁慈在于对六镇和交通市场的保护和开采,收益上的利益是巨大的。”唐·郑伟《为李米荥阳守王庆文》:“剥削李茜,毒害天下。”《第一瞬间的惊奇》卷二十二:“剥削王为所欲为,贪污无耻,只要还有用,还有人情,万年不为过。”回到《儒林外史》第四、六章:“李太尊剥削王,是因为贵县当铺老板太重,叫他兄弟下来查一查。”3回忆,摆脱。元《金凤钗》有第一折:“吾免死,取靴袍,为民剥削官。”4还迫害。《天上雨花》第29章:“接到家里的例子还来示威反对我,太凶了!平白剥削我,明明白白陪我上法庭!”5 .指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或劳动成果。这个剥削的含义,就是在目前中国盛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基于劳动价值论对剥削的定义。

此外,剥削还有不同的定义:1“一些人、群体或阶层不公平地、不合理地从其他个人、群体或阶层的劳动中获益,或者通过牺牲其他个人、群体或阶层的利益而获益。”(刘易斯?l?罗文:剥削,出版于《社会科学百科全书》第6卷(new york,1931),第16页)2“剥削是指将本属于他人的收入(财产)或社会已* * *的收入(财产)非法转为己有的行为。”(石康:判断剥削标准刍议,发表于《经济学动态》第8期1999,第14页)3“剥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一部分人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沈宝祥:关于剥削的历史争论,载《理论前沿》2006年第19期第3页)

剥削一词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广义上是指一切剥削行为,如盗窃、抢劫等,也可视为剥削;狭义上是指经济领域的剥削;狭义上是指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对剥削的独特定义。

第二,判断剥削的标准:

如何判断剥削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从现实来看,主要有三类标准。一个是道德标准。即人们根据传统的道德习惯来决定什么程度的分配是剥削性的。基于道德原则判断剥削的核心理念是正义。在现实世界中,由于道德体系的多样性和人们对正义概念的不同理解,客观上决定了对同一分配现象可能存在不同的主观判断。在这里被认为是剥削,在另一个地方却不被理解为剥削。此外,基于道德标准的剥削概念也与主体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有关。随着主体认知水平的提高,很可能以前被认为不属于剥削的范畴。而现在可能被归为剥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房东和房客的关系。起初,房东拿走房客十分之五的收成大概是合理的。但是随着房客“阶级意识”的提高,房东此时会拿走房客十分之一的收成,房客很可能会认为房东在剥削他。当然,基于道德原则的剥削判断虽然很武断,但总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生存的标准。比如,在房东和房客的分配关系中,房东采取的水平不能超过使房客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水平。而这个基本的生存条件包括: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能享有生存的权利。因为生存权是个人对其社会提出的最低要求,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它才具有如此巨大的道德力量,成为穷人分配财富的最低道德标准。二是法律标准。在理论研究中,有的同志主张以法律为判断剥削的标准,认为一切合法收入都不是剥削,只有非法收入才是剥削。在现实世界中,人们对剥削合理性的判断似乎有合法化的趋势。法律标准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有助于规范和有序分配制度。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法律标准本身的合理性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范畴。三是“范式”标准。目前有两种“范式”标准。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范式”标准。马克思认为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所以只有劳动者最有资格参与分配。对此,他强烈批判了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剩余劳动力的做法。他认为这种无偿占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就是剥削。另一种是以要素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西方经济学的“范式”标准。在西方经济学的“范式”体系中,判断剥削的标准是,只有当某些生产要素的报酬不等于其边际产值时,这种要素的所有者才能被称为剥削。从这个意义上说,剥削的定义就是“要素报酬”的实际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差距。按照这样的剥削定义,资本家可能被工人剥削,就像工人被资本家剥削一样。

上述三种标准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属于现实标准,包括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另一个是理论标准,即“范式”标准。与现实标准相比,理论标准显然是第一位的,理论标准是第二位的。根据现实标准界定剥削的具体要求是,剥削的认定应控制在全体公民普遍认可的范围内;同时,更多被大众认可的分配方式要合法化、制度化。当然,我们强调现实标准的首要性,并不能否定理论标准的作用,但理论标准必须不断创新。只有符合实践的理论才能对实践产生巨大的作用。因此,理论标准必须立足现实,不断创新,才能对现实起到指导作用。

三、剥削的根源

剥削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必然有其根源。对此,笔者认为剥削的根源是社会权力体系分配不均。这里的权力是指一种转化能力,如政治特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因垄断而操纵市场的权力、文化知识所有者因其知识而体现的某种权力。“权力的使用不是某类行为的特征,而是所有行为的普遍特征。权力本身不是资源。”(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的构成》,第77页,三联出版社,1998),但权力是寻求资源的手段。当权力体系分配不均时,强势一方会欺负弱势一方,导致“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侵蚀,从而产生剥削。

政治权力分配不均会导致特权和权力的滥用,从而为腐败敞开大门。腐败的本质是剥削。腐败的根源在于制约权力的弱化和不完善。一方面,权力的运用处于强势状态;另一方面,权力的制约处于弱势状态。这样,整个电力系统的运行就处于不平衡状态。因此,政治权力分配不均直接导致权力使用者对其他权力方利益的侵蚀,从而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合理。我们姑且把这种建立在政治权力基础上的剥削称为政治剥削。

强大的经济力量会造成生产利润的过度侵蚀,这就是经济剥削。基于经济权力的剥削现象有几种:(1)基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剥削现象。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奴隶本身就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因此,奴隶的所有权在当时的社会权力体系中处于强势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所以这个时候奴隶主是主要的剥削者,奴隶是主要的被剥削者,奴隶主最大限度的压榨奴隶劳动的剩余产品。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谁拥有土地,谁就处于经济权力的强势地位,于是地主就成了主要的剥削者。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谁拥有资本,谁就在社会经济权力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从而处于剥削者的地位。所以,在资本主义时代,资本家自然就成了剥削者。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也是存在的。原因如下:生产资料所有权回归国家,此时国家处于强势地位,国家垄断分配方向。在这种情况下,最有可能的剥削是群体对个人的剥削和群体对群体的剥削。群体对个人的剥削,表现为个人对群体的贡献大,群体对个人的补偿小。群体对群体的剥削,表现为一个群体对另一个群体的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以上两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社会主义国家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分配关系。目前,由于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上述两种分配关系正逐渐向理性方向发展。(2)基于市场结构。市场结构有四种类型: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在上述四种市场结构中,生产者的权力依次增大,而消费者的权力依次减小。因此,消费者的剩余会逐渐减少,而生产者的剩余会逐渐增加。在完全垄断的情况下,生产者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他会尽可能地使利润最大化,从而使剥削最大化。

基于知识所有权的开发称为知识开发。知识本身也是一种生产要素。知识本身就是知识所有者的一种力量。汪丁丁先生说:“知识一旦本地化,就会变成力量。”(《经济研究》第6期,1997,第77页)“一知半解的专家是有权力的,因为他们知道的是别人不知道的,但对别人的福利很重要。每个人都要放弃一部分权利,服从知识专家的权威。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分工体系必然导致知识的分割,维护掌握本土知识的专家的权益。从而捍卫知识的力量。”(《经济研究》第6期,1997,第77页)因此,对于知识所有者来说,如果有人要求他使用知识,他就会利用自己对“知识”的所有权,于是他就会尽可能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为自己谋取超过应有收入的净收益,从而产生知识剥削。此外,还有其他因素造成知识剥削,主要是:J与知识本身的特性有关。因为知识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所以对知识进行评估是非常困难的。知识所有者往往会高估自己知识的价值,因此有可能使知识的实现价值超过其应有价值。?相关知识体系的不完善。这里的知识体系是指与知识所有者如何运用知识相关的制度,如构成知识体系的专利制度、职称评定、论文评奖等相关规则。知识体系的不完善是知识开发的制度根源。l知识的所有者是“经济人”。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同样适用于知识所有者。马克思也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对于知识所有者来说,他们的所有行为都是为了使其效用函数的价值最大化。知识市场的失败。这里的知识市场是指以知识为市场对象的市场。知识市场也是市场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知识市场比其他市场具有更多的信息不确定性,知识市场的失效范围可能会更大,情况可能会更严重。知识市场的失灵为知识所有者寻求个人利益提供了客观条件。

第四,如何看待剥削

剥削是一种历史现象。剥削自古以来就是客观存在的。在人类社会萌芽阶段的原始社会,剥削现象虽然没有细化,但有一些原始的表现,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个部落用武力对另一个部落的入侵和掠夺。这种赤裸裸的占领和掠夺,是最野蛮、最不加掩饰的自由占有。封建社会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资本主义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剥削也变得越来越精细,越来越隐蔽。

2.剥削是一种普遍现象。剥削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从结果上看,剥削最终是经济商品的再分配,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有政治力,有经济力,有知识,有道德。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对父母把一切都贡献给了一个儿子。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说儿子剥削了父母?或者说,孩子对父母的贡献远远大于父母对孩子的贡献。这个时候父母有没有剥削孩子?从传统道德因素来看,这里不存在剥削。子女孝敬父母,父母养育子女,这是天经地义的。但从平等主体的角度来看,本质上也是一种剥削关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剥削是一种普遍现象,不能仅仅归结为经济现象。

3.剥削的类型。剥削主要有四种:一种是人身剥削。如私营企业主对个体劳动者的剥削。一是个人对群体的剥削。比如私营企业的老板,就是个人对集团对企业所有工人的剥削。还有一种情况,比如南方的一些村庄,大量雇佣农民工,却对农民工和当地村民采取不同的工资政策和福利政策。这种情况既反映了全体村民对个体农民工的剥削,也反映了村民小组对农民工的剥削。上述情况包括群体对个人的剥削和群体对群体的剥削。

4.剥削的合理性。(1)剥削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特定的功能。客观地说,剥削是历史的一种推动力量。第一,它是创新的动力源;其次,它为创新提供资本;第三,剥削本身为消除剥削创造了条件。然而,在人类的社会意识中,剥削一直是人类批判的对象。这里的主要原因是剥削妨碍了人类良知中的社会正义原则。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说,非正义是实现正义的唯一环节。因此,剥削的历史合理性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如果权力被滥用,被过度剥削,剥削的负效应就会大于正效应,那么剥削本身就会成为历史的阻力,而不是动力。这时候剥削就不合理了。因此,合理的社会运行机制应该是将剥削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是消灭剥削。因为消灭剥削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最终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结构的整体优化。(2)剥削在生产和分配领域具有不同的功能。表面上看,剥削是一种分配,但剥削的效果反作用于生产领域。因此,如何处理剥削问题,实质上就是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平与效率往往具有矛盾的特性,对二者关系的处理只能取决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要求。目前我们的总方针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客观上决定了我们不仅要允许剥削,而且要放宽剥削的标准。

5.剥削问题的解决取决于许多因素。第一,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其次,与经济基础有直接关系;再次,与社会意识水平有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会不断改变经济基础,同时社会意识水平也会不断提高,这样人们会更加理性和完美地处理剥削问题。

6.国家应该在处理剥削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我们应该在生产的初始位置提供平等的机会;其次,要把剥削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