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发展变化及其历史意义。
一、立法概述(一、三国时期立法概述)在三足鼎立的形势下,三国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沿袭汉制,继承汉法。但他们都有自己的法律,尤其是魏的法律。魏明帝制定的《魏法》对后世影响很大。魏明帝、曹睿上书改变定刑制度,陈群、刘劭等人参考汉律,制定了十八新法。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魏国的大规模修法实际上是对沿袭秦汉的旧法的一次大改革。《魏律》的内容和条文更加统一,结构更加严谨。它对金律的制定有着直接的影响。蜀国建都成都后,夷姬、诸葛亮、法正等人将“* * *立蜀支”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在吴国,据文献通考,“吴国的法规多以汉制为主”。其立法活动。(二)金代立法概述西晋颁布的法律、法令、故事、表格,东晋均采用。晋律(又称太史律)对后世影响最大。与汉魏时期的法律相比,晋律具有以下特点: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法学的发展,金朝统治者对法的“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次区分了法与秩序的本质。《晋律》颁布后,张飞、杜聿两位大律师为其作了注释,经朝廷批准,在各地颁布,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被称为律。2.风格设置更加合理。在《晋律》中,新法中的“刑名”一章分为刑名和立法两部分,置于法典之首,以完善新法。刑法总则以刑罚的名义,强化其作为一切条文的龙头地位。3.礼法进一步融合。金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士绅的利益,将礼入法,“严守礼仪,允许五服以惩罪”。(三)南北朝立法概述从立法情况来看,一般来说,北朝的法律优于南朝。由于南朝统治者热衷玄学,崇尚轻法,不重视朝野法律的编纂,所以在封建法制方面毫无建树,基本沿袭了晋律。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很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重视法规的编纂。其中,北魏法律和北齐法律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完善中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北齐法律不仅吸收了魏晋时期的立法经验,而且在当时的法家总结了以往法典编纂的得失后,被称为“法条清晰简明”。北齐法共12条,949条。其中,北魏法律的刑名与法条合二为一,作为法律之初的名例,使其在刑法中起到定罪制度和“比较上下程序”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十二律完成了汉代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1)首创“八议”“官职”制度,将特权制度法典化。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封建贵族官僚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特权规定。八论的对象是:论亲戚、论过去、论才能、论能力、论功德、论贵胄、论勤奋、论客。当上述八种人都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将说明皇帝的处罚,一般可减为流刑,流刑以下的刑期减一级。到了北魏南朝陈时,法律也确立了“为官”的制度。这是封建法律的一种制度,官员用官衔抵消当学徒的罪行。(二)五役制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谓“五服”,就是按亲属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的长短和服丧质地的厚薄,服制分为三年,崔子(一年)、大成就(九个月)、小成就(五个月)、麻木。父母服重,稀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所谓“准五服以罚罪”,是指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以五种丧服之间的密切关系作为量刑定罪的依据。服役制度越紧密,对犯自卑者的惩罚就越轻,对犯自卑者的惩罚就越重;走得越远,情况就相反。是罪刑标准确立和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体现,对后世隋唐宋元明清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3)“十大罪”的设立“十大罪”是在《北齐法》中正式设立的,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行,包括谋反(谋反、篡权)、谋反(破坏皇家祠堂、陵墓或宫殿)、谋反(背叛国家、 与敌交往)和投降(向敌伪投降)如一次非死罪杀害三人以上)、不敬(盗窃皇家器皿或祭祀用品,因疏忽大意危及皇帝安全)、不孝(对照顾亲属不敬或对其着装不致敬)、不义(杀害自己的官员)、内乱(亲属间犯强奸罪、乱伦罪)。 凡犯“十大罪”之一者,不列入八议、请愿、赎身,将严惩不贷。(D)刑罚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对族裔群体的联合惩罚的范围一直在缩小。魏初称“在庙园、坟茔中所犯之言与罪”令人发指,无情无义“违法者“削其背,家徒四壁”,却“不及祖孙”。归桂乡宫媛二年(公元255年),法律改为“房中女儿由父母罚,出嫁女子由婆家罚”。东晋“男尊女卑”。北魏初,法律规定“女子无县令”,而不是“女子无县令”。东晋北魏以来,凡坐下的妇女、母亲、妻子、姐妹,一律免于死刑,不做官婢,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明显。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体罚。魏晋时期,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化,统治集团内部多次出现恢复肉刑的呼声,由此引发了许多关于肉刑的争议。就法定刑而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都是朝着进一步废除肉刑的方向发展的。西魏文帝大一统十三年(公元547年)写道:“今应下狱者,罚无官职”;北齐五年(公元569年):“申请宫刑者,一般免为官刑。“至此,阉割的历史结束了。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在川端康成时期的刑事制度改革之后,劳役和鞭笞的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刑事制度的主要内容。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不断完善,初步形成了新的封建五刑制度。(五)法律形式、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观念的规范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除了法令,还有分、比、体、式等其他形式,相辅相成,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从而促进了隋唐以后法规并行的局面。中国封建法律的体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经历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将仪法改为名例法,放在法的首位,使其占据重要地位。把刑名放在法首始于曹魏,刑名综合法在北齐成为典范。其次,经过长时间的演变,有了北齐十二法,为后来隋唐法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的具体概念越来越规范。就晋律而言,从张飞的法表可以看出,故意与过失的区别界定得很清楚;主犯和从犯的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区别对封建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沿袭汉制,中央政府由廷尉、石喻、尚书三部分组成。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行政首长,由吏治、监察、平等组成。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是专门审理刑事案件的官职,以卿、、程为主,下有政、监、和,以及法律学博士,使中央司法机关更加完备。在地方,行政长官也负责监狱诉讼。一般是县令先作出判断,再由郡太守,郡太守决定不了的,送至州刺史,最后送至廷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总体上沿袭了东汉的制度,并有所发展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皇帝直接控制审判,亲自记录犯人。为了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这一时期普遍实行录囚制度。很多皇帝都亲自参与审问犯人。与此同时,皇帝经常派法官到各地去记录犯人。南北朝时期,封建帝王还通过案审制度对各地的司法审判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死刑复核制度。为了严肃对待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便于封建皇帝直接掌控大案要案,逐渐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公正。在此基础上,隋唐时期发展为三重死刑制度。建立“邓文谷”直诉制度。这种在庭外敲锣打鼓让受冤屈者直接起诉的制度,有利于弥补审级限制的一些弊端,也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枉法、作弊。它是对不允许越级起诉限制的补充,符合诉讼审判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