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沈阳市采暖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住宅收费标准:根据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的规定,住宅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其中,无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缴纳25.3元/平方米,差额由政府财政每月与供热企业结算。
非居民收费标准:根据沈阳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居民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元。建筑高度超过3.5米的,高度每超过0.3米(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供热双方根据热负荷协商一定的加价。
特殊情况下供暖面积的确定:供暖面积的确定按照深申批200892号《关于调整供暖价格的通知》的原则执行(即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权属注明面积的部分计入有供暖设施的供暖面积,不计入无供暖设施的供暖面积)。没有房屋产权证无法确定使用性质的,按照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收费。用于室内复式结构、阁楼、自封闭露台等的上层。已安装供热设施的,不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面积的,应当包括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包括在供热面积内,不超过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