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的内在基础
人是自然的,也是社会性的。人作为自然存在,需要有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行为,表现为个人利益,所以人有道德权利的要求,本质上体现了人性的自然化;人作为社会存在,需要有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行为,表现为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人类社会有对道德秩序的要求和道德需求。个人利益的实现必然要在有道德规范的社会中进行,这样人性使人的道德现实化,人的社会性使其有存在的必要。人类在历史的发展中认识到,以“道德”为主导内容的道德规范,既是保证他人行为实现的社会意识的存在,也是保证自我权利实现的道德导向的体现。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人类在不同时期从事不同的社会实践时,总是寻求符合当时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道德”。人性的内在需求客观上受制于外在秩序。只有“道德”规范下的社会秩序的存在,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的需要才能和谐地实现,所以社会秩序为人的个体发展提供了前提。我们的做法不仅要符合自己的利益,还要看是否符合他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责任。在社会实践中,既要重视个人的合法利益,又不能违背集体的道德原则,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精神。集体主义的有效性应以个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为基础,让“道德”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的有序运转。在这一点上,我们说人的自然性的实现依赖于人的社会性的实现,尤其是“道德”的价值引导。
用一句话概括“道义论”形成的内在基础,即为了个体实践行为的有效实现和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一个行动的结果在我们行动之前就已经以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了,也就是说,“善”或“恶”已经成为了一种给定。在这一前提下,行动的动机、手段和合法性就成了我们实践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人类总是在追求最大的幸福,但实现这种追求的过程要采用“道德”的手段。如果结果是最大的幸福,但需要非道德手段来实现,或者已经用非道德手段实现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恶”,而对某些人或某个人来说只是“善”。在社会实践中,我们提倡形而上的“道德论”,以实现社会最大幸福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结果就是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