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的内在基础

道义论形成的内在基础是人类和社会对道德权利、道德秩序、道德义务和道德评价的现实需要。道德权利是指实践主体在利益、尊严和价值方面得到满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实践主体的内心信念所维系的。道德权利的实现需要人们遵循一定的道德秩序。只有符合现实的良好道德秩序,社会的一切实践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实践主体的利益、尊严和价值要求才能得到满足。道德权利的实现需要道德义务的履行。道德义务是人们基于一定的道德信念,自觉地对他人和社会履行的责任、任务和使命。不是基于报酬,报酬是获得道德权利和实现道德需求的基础。社会形态的变化导致道德评价的不同。在一个社会中,“人们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他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价值判断和评论,表现出肯定或否定、赞同或反对的倾向性态度”决定了我们道德范畴的选择、道德价值的建构和道德行为的反映,因此道德评价在道义论形成的内在基础中起着主导作用。

人是自然的,也是社会性的。人作为自然存在,需要有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的行为,表现为个人利益,所以人有道德权利的要求,本质上体现了人性的自然化;人作为社会存在,需要有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行为,表现为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人类社会有对道德秩序的要求和道德需求。个人利益的实现必然要在有道德规范的社会中进行,这样人性使人的道德现实化,人的社会性使其有存在的必要。人类在历史的发展中认识到,以“道德”为主导内容的道德规范,既是保证他人行为实现的社会意识的存在,也是保证自我权利实现的道德导向的体现。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人类在不同时期从事不同的社会实践时,总是寻求符合当时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道德”。人性的内在需求客观上受制于外在秩序。只有“道德”规范下的社会秩序的存在,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的需要才能和谐地实现,所以社会秩序为人的个体发展提供了前提。我们的做法不仅要符合自己的利益,还要看是否符合他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责任。在社会实践中,既要重视个人的合法利益,又不能违背集体的道德原则,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精神。集体主义的有效性应以个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为基础,让“道德”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和社会的有序运转。在这一点上,我们说人的自然性的实现依赖于人的社会性的实现,尤其是“道德”的价值引导。

用一句话概括“道义论”形成的内在基础,即为了个体实践行为的有效实现和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一个行动的结果在我们行动之前就已经以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了,也就是说,“善”或“恶”已经成为了一种给定。在这一前提下,行动的动机、手段和合法性就成了我们实践活动中最重要的内容。人类总是在追求最大的幸福,但实现这种追求的过程要采用“道德”的手段。如果结果是最大的幸福,但需要非道德手段来实现,或者已经用非道德手段实现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恶”,而对某些人或某个人来说只是“善”。在社会实践中,我们提倡形而上的“道德论”,以实现社会最大幸福的原则,这一原则的结果就是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