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生产生活、工程建设、商业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晋阳古城遗址,是指主要分布在晋祠镇政府、晋胜镇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罗城街道办事处的文化遗址群落。第三条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历史文化遗产、创新文化氛围,挖掘晋阳文化内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确保晋阳古城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建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可以多方筹集资金设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进行捐赠。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和接受的捐赠应当用于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晋阳古城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晋阳古城遗址、非法发掘文物以及其他有损晋阳古城遗址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界桩、标志物和保护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和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完善,由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道路;不得污损、雕琢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不得设置垃圾场及其他不利于遗址保护的设施。第十三条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批宅基地。确需新建房屋的,应当符合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程序报批。第十四条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项目。第十五条禁止在已探明的重要建筑基地上新建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和展示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民居建筑改造应当符合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并逐步调整,与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
金阳古城遗址重要建筑基底上的房屋,应当限期搬迁;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现有工业企业和有碍遗址保护和展示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拆除。市人民政府和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或者补偿。第十六条在金阳古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破坏遗址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第十七条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遗产影响评估。第三章考古与展示第十八条为保护或者展示晋阳古城遗址而采取的修复加固措施,应当遵循不改变晋阳古城遗址历史原貌的原则,确保不对晋阳古城遗址及其历史环境造成损害。对晋阳古城遗址进行修复或者加固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我国《文物古迹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