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历史

劳动和人类历史有什么关系?劳动创造了人类自己。人在自然界中的物质生产劳动和人际交往活动构成了完整的人类实践活动,历史就是由它们交织而生成的。仅仅用物质生产劳动来解释社会关系,会导致技术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生产力和沟通能力是人类实践能力的两个方面。两者都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社会文化是这种交际能力的主要载体。生产力及其物质利益决定了交往关系的实质内容,而交往能力及其社会文化提供了组织这些内容的交往形式。于是,一部理性与非理性、物质利益与精神交往交织的生动历史出现了,各个层面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包括劳动组织结构、生产关系结构、上层建筑结构等等。

劳动关系发展的历史规律是什么?18年底到19年初,随着西方国家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渐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条例》,颁布法律缩短工作日;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实现社会保险。

迫于上述形势,资产阶级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推动了劳动法的产生。英国于1802年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这是现代劳工立法的开端。

到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所有大工业的工厂法。1901年英国颁布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的日期和地点、建立与产量成比例的工资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

1839年,德国颁布了《普鲁士厂矿条例》。法国于1806年颁布了《工厂法》,于1841年颁布了《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法》,于1912年颁布了《劳动法》。

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主要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1802之后的百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战前的劳动立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制定了许多劳动法。1918年,德国颁布了《工时法》,明确规定产业工人八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工人的利益,适当限制了资本家的权益。

到了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是以德国、意大利、日本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废除了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还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独裁、进一步控制劳动者的工具。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对劳动者采取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在1932~1938期间,英国先后颁布了几部法律,旨在缩短女工和青年工人的工作时间,落实带薪年休假,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美国1935年颁布的《全国劳动关系法》(瓦格纳法)规定,工人组织的工会和工会有权代表工人与雇主签订集体合同。

1938年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期限,以及超过期限支付工资的方式。俄国十月革命后,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1922年又颁布了一部更加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反映了工人阶级地位的变化和国家对劳动者和劳动者的态度。

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完全脱离了民法的范畴。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工立法战争,资本主义的普遍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国家产生了一批现代反工人立法。

比如美国国会1947通过的《塔夫脱-哈特尔法案》,将工会变成受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利用工会经费进行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变更集体合同的,必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 * *或关闭工厂,由联邦仲裁调解局进行调解;规定* * *有权责令大* * *延期80天,禁止* * *人担任工会职务。再比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工自由法》,也是镇压劳工运动的法律。

到了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来改善工作条件和待遇。例如,法国颁布了改善工作条件、男女同工同酬和限制劳动中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在1976年修订了劳动基准法,还制定了最低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女工福利等法律。

20世纪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大纲,后来各加盟共和国根据这一立法大纲颁布了各自的劳动法典。

东欧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相继颁布了劳动法,到了60、80年代,除保加利亚等一些国家外,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大多数国家都重新颁布了劳动法。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劳动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中国的劳动立法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在20世纪初。民国时期,北洋农商业部* * *于1923年3月29日颁布了《工厂暂行规则》,内容包括最低就业年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童工和女工工作限制、工资福利、补充教育等规定。

* * * * *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将劳动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纳入1929~1931年民法;1929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一部限制和剥夺劳动者民主自由的法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1922年中国领导下的中国工会书记处开展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提出了《劳动法纲要》第19条等等。

这部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当时并没有得到* * *的确认。只有在中国* * *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才出现了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立法。

1931年165438+10月7日,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边区颁布了许多劳动法规,如《晋冀鲁豫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1941.1.01.00)。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人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历史演变是怎样的?共享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原始社会。在这种关系中,生产资料和劳动是共享的,表现为共同劳动和共同分配。这种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意义。

物化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因为奴隶社会的奴隶和封建社会的官奴、私奴在法律上被视为物,奴隶的劳动果实被视为物的果实,其劳动是公法强制的,所以这种劳动关系具有无私的法律意义。半物化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依附农民与封建领主的雇佣关系中。依附性农民人身半自由,没有土地,只能依靠封建领主从事劳动获得微薄的收入,劳动成果大部分归封建领主所有。这种关系是封建主手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的直接结合,而不是劳动关系。

上述关系的调整主要基于习惯、风俗或财产法律制度。租赁劳动关系时期,主要存在于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当时,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自由民和自耕农被其他自由民利用时,被认为是将自己或自己的劳动力出租给对方。这种关系是两个平等人格之间的债权关系,是一种私人的社会关系。

法国民法典第1708条规定,租赁合同可分为货物租赁和劳务雇佣合同。雇佣关系时期主要发生在14世纪至19世纪初。在这一时期,由于自然法的影响,人们认为应该在法律中创造“完全自由平等的人格之间的契约关系”。这一思想反映在雇佣关系中,即主张雇佣关系的完全债权,抛弃原有的借贷或租赁合同,主张劳动报酬行为的合同,从而形成两个平等人格之间的劳动报酬交换。

在“私人自治”观念的影响下,这一时期的雇佣关系是国家很少干预的私人社会关系。以契约关系为纽带,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在不同主体之间,因而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关系时期,19世纪初质疑雇佣相关劳动关系。在与雇佣相关的劳动关系中,抽象和形式上的平等和自愿不能被资本家滥用,工人处于“血汗工厂”和“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是必然的。

随着工人运动的兴起和社会危机的加剧,工人们为了生存而团结起来,不断与资本家进行斗争。资本家为了自己财产的安全,国家为了民主的稳定和体现,开始通过立法干预与雇佣有关的劳动关系,突出了对劳动力和工人个人利益的保护,允许双方就工作条件进行集体谈判,从而形成了我们现在所说的劳动关系。

本文认为,劳动关系的提法实质上是对雇佣关系的修正,是以用人单位对劳务的“所有权”为中心的修正,是把劳动过程仅仅看作财产关系和财产交换的修正。劳动关系更加强调劳动的商品因素(而不是单纯的商品)和劳动付出时的个人利益关系,强调对劳动者的保护和人文关怀,建立以劳动者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开始独立于其他社会。这种变化是划时代的、标志性的变化,体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劳动法和民法的逐渐背离。

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这种劳动关系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但强调劳动力具有商品的属性,劳动者和劳动力都不是商品;这种劳动关系受到国家立法的干预,渗透了社会因素和国家意志,突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从英国1802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的开始,到贝弗里奇计划,都是这种意愿的反映。利用集体谈判和团体协议促进雇佣关系的不断改善,形成多层次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人类历史有什么关系?劳动创造了人类自己。

人在自然界中的物质生产、劳动和人际交往构成了完整的人类实践,历史就是在它们的交织中生成的。仅仅用物质生产劳动来解释社会关系,会导致技术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

生产力和交往能力是人类实践能力的两个方面,都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社会文化是这种交际能力的主要载体。

生产力及其生产的物质利益决定了交往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交往能力及其形成的社会文化提供了组织这些内容的交往形式。由此产生了一部理性与非理性、物质利益与精神交往交织的生动历史,产生了各种层次的社会结构,包括劳动组织结构、生产关系结构、上层建筑结构等等。

劳动关系现状我国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建立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同时,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和发展,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劳动关系类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改革开放后,我国改变了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出现了多种所有制的劳动关系。除了原有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劳动关系之外,还出现了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商投资经济,许多企业是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与此同时,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也出现了各种经营形式,如公司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导致了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劳动关系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企业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过去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决定,包括企业的招聘、工资收入的分配都由* * *通过计划决定。劳动者和企业没有独立的主体身份,所以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主体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同样,企业中的劳动者也从国家的“铁饭碗”变成了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束的独立利益主体。特别是在一些非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市场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主体利益化倾向非常明显。

劳动关系规范的契约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企业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也多元化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劳动关系双方的用工和劳动行为,已成为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趋势。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方面,员工有劳动证,劳动权益有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束,员工的劳动行为有了更加科学规范的标准,保证了员工能够按照企业的要求科学生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劳动关系合同在维护企业和员工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劳动关系运作的市场化

劳动关系市场化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劳动关系的必然结果。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运行一直由行政手段直接调节,劳动关系从形式到实质都是一种行政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将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劳动关系的运用将由国家的行政控制转变为市场调节。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直接干预劳动关系。国家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和约束双方的行为,并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劳动关系的运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劳动关系的变化和运行是由劳动关系主体根据市场规则,运用市场机制决定的。劳动力的供求、流动、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各种事务和环节,都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的。

劳动关系管理法制化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同样,劳动关系的法制化管理也是劳动关系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在劳动关系法制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主体的完整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关系管理、运行和监督的各个环节,形成基本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劳动关系和谐、有序、规范、稳定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现状分析与探讨关键词:劳动关系历史变迁的管理现状思考中国论文题目摘要: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在实现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随着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WISCO等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思考。??1中国国企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中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进行的。

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回顾这个过程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以* * *行政权限为主;第二阶段:1978——20世纪末,从简单的* * *权利向复杂的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工人、企业、* * *的“三方权利”。

?1.1 ***管理权限为主(1958-1977)?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生产资料基本上是公有的,工人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是共同所有的。劳动关系双方的身份和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他们成为了“一家人”。劳动者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和社会工作。

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支付的报酬。美国学者沃尔特这样描述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因为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不是市场关系。

在这类企业中,劳动力的雇用不是根据生产的需求来决定的;工资水平和雇佣条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工人和管理层不能就工资和雇佣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化为福利,很多应该由社会提供的福利都转化到了企业中,工人和管理层没有分离。

?在WISCO,像大多数国有企业一样,工作规则是劳资关系的核心。这些规矩都是* * *单方面制定的,干部职工都是国家聘用的。

他们之间没有身份和地位的区别,只有“社会分工”的区别。?1.2从简单的* * *权利向复杂的企业权利过渡(1978-20世纪末)?1984《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开始在国有企业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确立了新增劳动者中劳动供求双方的自利性,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变;1992年,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和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利性。1993《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推进就业、用工、工资市场化。

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首次明确了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1992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企改革开始从调整企业与* * *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向产权制度改革转变。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从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上对国有企业进行根本性的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注册号码为1997。从此,武钢逐渐成为一个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开始享有相对充分的自力更生。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出现,劳动者成为劳动的主体,享有劳动和择业的自由。

由此,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一个是企业法人,一个是劳动者,逐渐形成并通过劳动合同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化。?1.3劳动者、企业和* * *(三方协商)的“三方权利”(20世纪以来)?三方权利是指劳动关系中* * *、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组织形成的三方协调机制。

根据国际社会通用的劳动法,2001年8月,中国建立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全国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了多层次的三方协商机制。截至2002年底,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2004年,三方协商机制的重点从省级转移到地级。截至2005年底,中国已建立6600多个三方协商组织。

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员,WISCO也在积极配合国家对其劳动关系进行新的尝试。?WISCO等国有企业的劳资关系和管理现状如何?2.1国企职工获得了更多的自尊,而地位却下降了?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统一分配和管理相比,国企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赋予了劳动者更大的自主性。各类劳动者都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选择合适的岗位,通过竞争获得与岗位和能力相匹配的工资。应该说,国企职工的地位得到了提高。

但由于国企体制改革和设备更新换代,部分老员工面临下岗失业问题,现阶段无法很好解决。作为改革的一员,WISCO也正遭受着这种痛苦。一方面,牺牲的员工不行。

劳动和人类历史有什么关系?劳动创造了人类自己。

人在自然界中的物质生产、劳动和人际交往构成了完整的人类实践,历史就是在它们的交织中生成的。仅仅用物质生产劳动来解释社会关系,会导致技术决定论和经济决定论。

生产力和交往能力是人类实践能力的两个方面,都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尺度。社会文化是这种交际能力的主要载体。

生产力及其生产的物质利益决定了交往关系的实质性内容,而交往能力及其形成的社会文化提供了组织这些内容的交往形式。由此产生了一部理性与非理性、物质利益与精神交往交织的生动历史,产生了各种层次的社会结构,包括劳动组织结构、生产关系结构、上层建筑结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