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农村自建房拆迁如何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和标准

1.凡经政府批准或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一律予以补偿安置。

2、凡1978年底前建成的房屋,未取得相关手续,但权属明确的,作为历史产权,按合法产权中的实际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3.凡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补偿安置。

4.凡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未办理上述手续,且拆迁房屋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解决。

5.1990年4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已给予补偿安置,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视当地乡(镇)实行“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的起始时间而定)。另外,没有手续的建筑一律视为违法违规,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30元/平方米至50元/间执行

M2补偿,但不纳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经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无偿拆除。

7.以上1-6项中的土地和房屋面积以相关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实际土地房屋面积与相关文件规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