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

一.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地位仅次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普通人所接受的刑法的正式定义。根据马列主义的观点,刑法的定义应当揭示其阶级本质,也就是所谓的实质定义。因此,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利益,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处以什么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狭义的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完整而系统的规定。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也包括单独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单行刑法是针对某一犯罪或数罪并罚单独制定的特殊刑法。比如2月29日,1998,199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条文的规定。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本质定义反映了刑法的本质属性——刑法的阶级性。刑法自诞生以来,就与阶级和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只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存在于社会之后,才有所谓的破坏统治关系罪。因为刑法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的法律,所以它的阶级性是最鲜明的。历史上的刑法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的刑法,包括奴隶国家的刑法、封建国家的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另一种是社会主义刑法,即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国刑法属于后一种类型。

刑法除了阶级的本质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文化同质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其他非本质属性。

二、刑法的特征

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就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而言,刑法的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广。

刑法调整由犯罪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管理秩序等。其他法律只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在狭窄的范围内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只保护和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法人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三、刑法的任务和实现任务的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手段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方法。比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一方侵权,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的方式解决。

四、刑法的强制力程度比其他法律严厉得多。

强制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征,任何违反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惩罚。比如违反行政法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受到处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但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刑事责任是相当严厉的,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刑法的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

任何国家的刑法都无一例外地承担着惩罚犯罪、维护国家统治秩序的任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它的任务,即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这一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刑法承担的具体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对叛国、分裂国家、阴谋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用刑罚手段坚决予以惩治。因此,我国刑法把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作为第一具体任务。

第二,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公共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日益繁荣的物质基础,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证。公民所有的私有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包括依法归个人和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包括个人依法拥有的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是公民正常生活和从事生产、工作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公民创造幸福生活的物质保障。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公民所有的私有财产,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法律保护。

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刑法规定,将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权、监督权、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刑法坚决依法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规定对破坏选举、打击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等犯罪,以刑事手段予以惩处。

其他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由、家庭成员享有的平等权利、监护权等。刑法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待、遗弃等犯罪,使公民的其他权利也得到有效保护。

因此,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犯罪分子侵害,是刑法的重要任务。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社会秩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宁,保障人民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社会秩序也是国家继续发展和改革的必要保障。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发展的必要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刑法分则中,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专章,用以惩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以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