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唐代官厅组织的基本框架和历史功绩!

唐朝(618-907)是中国历史上统一时间最长、国力最强的朝代之一。618由李创建于陇西,建都长安。627年,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开始了“贞观之治”。此后,武则天以周朝为唐朝。712年,唐玄宗李隆基登基,开创了盛世“开元史圣”。安史之乱后,国力日渐衰落。唐朝时期与突厥、回纥、吐蕃、漠洪关系密切,对外交往频繁,与天竺、新罗、日本等西方国家都有交往。政治制度也得到了创新和完善,三省六部制度和科举制度逐渐成熟,成为后世的模板。唐诗、科技、文化艺术极为繁荣,并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唐朝历时289年,907年农民战争死了20个皇帝。

唐朝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强大和统治的朝代之一。其地域之广,民族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唐朝的历史可以以公元755年的“安史之乱”为界。“安史之乱”是初唐,是国力强盛、文化繁荣的时期。“安史之乱”之后是晚唐,这是一个割据、国力衰退的时期。

唐朝通过不断的政治制度改革,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完整严密的官吏制度。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仍然是三省六部制。是“中书、厦门、尚书”三省。“官、户、兵、刑、礼、工”。最重要的是唐玄宗在周边设置了十个经略使,指挥重兵,为安史之乱的爆发埋下了伏笔。

唐玄宗后期,国家大事疏忽,政治腐败,奸臣当道,最终导致了始于755年的安史之乱。此后,唐朝走向衰落。安史之乱对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随后又出现了诸侯割据、宦官专权、朋党之争,使得唐朝政局更加混乱。经济均田制的破坏使得土地兼并非常严重,农民四处逃亡。两个税法的实施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严重的阶级矛盾。876年,它导致了王献之和黄巢领导的晚唐农民起义。884年起义失败,但唐朝也崩溃了。

政治体制

唐初的主要制度基本沿袭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此比隋制更加完善和严格,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唐初,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是三省六部一站五狱九庙。地方实行州县两级制。唐太宗年间,在州之上设置道路,作为监视区。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隋朝称内史省),职责与隋朝相同。尚书省由官、户(隋朝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组成,职责与隋朝相同。中央也有宫省和秘书省,但它们在中央政治中的作用并不大,所以习惯上称唐朝为三省六部。

起初,三省总督都是宰相,他们讨论国家大事。但由于尚书领的权力很大,以唐太宗曾经担任此职为由,就不再交给别人,而是用左右仆从代为拍摄。起初左右仆从当然是宰相,后来加了“同书之下”的头衔。因为秘书和仆人的地位很高,所以不是永久的。于是其他官员被冠以“参国”、“参国”、“参得失”、“同中书”、“同中书”等头衔,作为宰相。首相通常在政府大厅讨论军事事务。评议会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在三省之间划分,由等级较低的官员担任宰相,进一步削弱了宰相的权力,加强了皇权,但同时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个是五监九庙,一个是御史台,负责监督中央和地方官员,参与审判大禹。五监分别是主管文教的国子监、主管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主管土木工程的总监、主管制造军事装备的军监、主管水利建设的督水监。九寺为太常寺、光禄寺、维维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掌管礼仪之礼、御车马、州牧、国宾礼仪、州粮仓储备。

郡县及初唐地方行政体制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郡县两级制。州督为刺史,郡督为县令,郡下有乡、村。

唐太宗年间,为了加强地方控制,全国分为十个监区,称为道。我们经常不时派出大使或检查员检查各种道路。唐玄宗年间,全国分为十五路,各有一名面试官,一名郡督。

政府士兵制度

唐朝初期,政府军是主要的军事力量。其建立的基本单位是哲充府(又称军政府)。政府分为三个阶层,上层政府1200人,中层政府1000人,下层政府800人。军事总督是一个姓哲的,副总督是一个姓左的郭毅。政府军士兵被称为卫兵或侍从。军政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个护卫队中的每一个都有一个将军,他直接接受皇帝的命令。六率各有一人,属太子。最多时有634个军宅,其中约40%位于都城所在的关中,使中央得以重兵控制四方。政府兵只能由尚书省兵部的军标来分配。战时皇帝下令军队出征,战争结束,将军归朝,士兵归政,这样就很难干预国家大事了。

唐代官兵制度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警卫21岁入伍,60岁免服兵役。征点的标准是“财势一般者取强,财势一般者取富,财势两者相等,先取多丁”。政府军士兵在农忙时生产,在农闲时操练。其常规任务是轮流驻防首都(称“番商”),或镇守边境和内陆地区。战时,应该招你去打仗。服役期间,警卫免交自己的房租,但要自备衣服、口粮和大部分武器。虽然官兵制度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禁卫军的个人负担却很重。在均田制被破坏的过程中,这个制度也被破坏了,后来被募兵制所取代。

募兵(又称招兵)在唐初并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此外,还有北衙的皇军,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创立于隋朝。唐代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官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度的实施,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国子监设在中央,下辖国子监、四校、法、书、算六校。地方一级有州立和郡立学校。被称为徒弟,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会被学校送去参加科举考试。

学校教育的发展促进了科举制度的发展。唐朝通过考试制度,从老百姓中选拔人才,凡是通过考试的知识分子,不分等级都被任命为官职,使之成为一种制度,称为“科举”。科举成为中国儒家知识分子追求的最高目标。考了第一名的“状元”,考了第三名的“状元”和“探花”,成了人生的最高峰。当李世民大帝看到考生们鱼贯而入,跃跃欲试时,他兴奋地说:“我已经把世界上所有的英雄都装进了我的口袋。”702年,武则天发起武举,任选举武官。在此之前,统治者的大门是紧闭的,通过狭窄的科举之门,才能让有才能的人进入政府。统治者方面,可以广纳贤才,制约人的思想,有利于社会稳定。科举制度为中华帝国提供了有效而稳定的管理,赢得了欧洲人的钦佩。另一方面,也是这种制度扼杀了创造力,培养了服从。只要中国在东亚被孤立,它就会继续提供稳定和连续性。但随着生机勃勃的西方文化的入侵,转而阻止中国人做出有效的调整和应对,直到1905最终被彻底废除。

唐代科举考试分为常操和套路操。常举每年都举行考试,考试对象主要是明静、进士、、、明等。,以及秀才、陶居、童子、一史、三史等科目。经常被引用的考生来源有两种:一种是学生,即各级学校推荐的人;二是农村进贡,即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考生主要集中在明静和进士。在明静的主要考试中更容易记住儒家经典。进士主要考诗词和政治理论,难度很大,也是做官的主要途径,所以最受重视。人们有“30岁的明静,50岁的学者”的说法。说明考中进士不容易。开始的时候,常举由吏部主持,后来又由礼部主持。

考试是为了征集超常人才的临时考试,不经常举行。有德有口,有才有识,有实用等100多种题材。一般秀才、官员都可以考,考上的都是优于官职或升官的。科举制度有利于地主在庶民中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土地和地役权制度

唐朝隋末大乱后,人口分散,土地贫瘠,社会经济破败。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税收和徭役调整,唐朝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调租法》。

均田制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老百姓按户籍分田。三岁以下的人为黄,四岁为幼,十六岁为中,二十一岁为幼,六十岁为老。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年男子分赠一公顷土地。其中20亩为永业田,可传给后代,80亩为库本登,死后归还官府。老人、残疾人、重病者分40亩给库本登。寡妇和嫔妃授予库班登三十亩。如果这些人是户主,就分他们20亩永业田。僧道授予库班登30亩,尼姑授予库班登20亩。工商永久田和库邦登将被授予一半;如果是在狭窄的乡镇(人口密集区),是不会批的。狭窄乡镇的农民也把田地分给一半。

贵族和官员授田还有其他规定:最多的亲王可以授100顷永业田,最少的是吴起为,可以授60顷永业田。各级官员也有不同数量的工作领域,他们的收入是他们工资的一部分。还有一批各级政府的公共领域,其收入作为办公经费。前任官员离职,新官上任,不能卖。土地销售受到严格控制。但是,永久的田地和官僚贵族给予的田地是可以出卖的;人民永恒的田地,也可以在人死了,家里穷得不能安葬的时候卖掉;人民的库班登也可以从窄乡搬到宽乡去卖,或者当房子、豪宅、磨坊卖。买家不允许超过他们的土地配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都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不触及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批地,主要是从荒地中划拨。地主经常占用超过限制的土地,而大多数农民没有授予足够的土地。在一些地区,每个农民只有十亩或五亩土地。即便如此,农民在均田制下还是得到了一些土地,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期占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因此,均田制的实施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租佃制是唐初的主要税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租付制是由丁征收的。每个丁每年都要交小米石,这叫房租。每年桑植区交丝二丈,棉三两,麻植区交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剂。每丁每年要服20天徭役,闰月再加两天。不服徭役,每日领三尺帛或三尺七寸五分布,谓之平庸。政府做额外工作的,免转15天,免转30天。额外服务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只有50岁以上的人才可以由庸人代替,唐朝则将此普及并制度化,规定了最高任职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更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法律

唐律分为法、令、体、式四种。法律是刑法典。法令是关于各种国家制度的规定,如家庭法令和田地法令。类型是行政法规、工作规则,如“水利部”等。案例是对法律、法令和公式的补充和修改。法、令、案、形相辅相成,以法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直接从隋朝的黄恺律发展而来。唐朝的法律是在唐高祖制定的,并在唐太宗时修订。永辉年间,唐高宗又来解释法律。解释称为“疏”,与“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合在一起称为“永惠律”,后称为“唐律”。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共分十二条,502条。刑名、杖名、弟子名、流放名、死罪五种。在量刑定罪方面,唐律轻于隋律。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还将谋反、叛乱、恶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义、内乱定义为“十恶”。属于“十恶不赦”的罪行,要严惩,绝大部分不能减轻或挽回,有的甚至不能在大赦的情况下免除处罚。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盘剥,唐律对隐瞒户口、谎报年龄、私自出家、不按时交租转徭役的人规定了各种处罚。《唐律》还规定了贵族、官僚、平民、三部曲和奴婢的不同法律地位。贵族和官僚的犯罪可以通过官员来减少、赎罪和补偿。如果平民冒犯了贵族和官僚,他们应该受到更严厉的惩罚。高手可以随意打歌,甚至杀歌。主人只要上报朝廷就可以杀奴婢。

唐代政治制度的历史特征

唐朝的政治制度不仅为唐朝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对后来各朝代的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来看,唐朝的政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唐朝最终结束了家国一体、贵族门阀政治的国家体制,开启了皇帝-官僚政治体制。

自秦汉以来,皇帝也是依靠官僚统治,但在中央政府,皇室事务和国家事务并没有分开。汉代九卿中,太常、光禄、卫尉、太傅殿都是掌管皇帝或皇室事务的。国家也一直保持着家国不分、家国一体的古老传统。皇权本身总是依赖于当时最强大的集团或阶层。西汉初年是英雄集团,西汉末年是外戚,然后是贵族世家,贵族世家。皇帝总是依靠他们来统治,让他们担任宰相和高级官员。西汉初年,英雄列侯为相。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汉元朔五年,以布衣公孙弘为相。刘秀依靠世家大族建立东汉后,虽然不能起用功臣,但也不能推行工程。此后,随着权贵家族势力的日益壮大,他们世世代代担任中央政府高官和地方官员,并控制着监察。但是这些还没有形成体系。直到魏晋时期,世家大族才利用九品制完成了门阀制度,形成了典型的东晋门阀政治。皇帝除了让贵族家庭世代担任高官外,还总是与当时最有权势、最有影响力的权贵家族或贵族联姻,以加强皇权与土地的联系。废女王也成为国家大事。

这些情况在南北朝时期开始改变。江南士绅、山东士绅、关陇贵族开始相继衰落,隋朝至初唐都退出了历史舞台。

文帝初年采取了两大措施:一是废除“九品”制度,免去地方侍郎中央职官;第二,官兵制是君主直接控制的,也就是禁卫军,扩编是兵农合一。前者夺走了山东士绅最终赖以生存的依靠,后者则挖开了关陇贵族存在的根基。杨迪皇帝进一步废除了关陇贵族的特权。门当户对的政治最终在隋朝终结。

从政治制度来看,中书省、门下省发展到南北朝,随着中书圣旨、门下审计署令逐渐形成制度。但两省仍是禁止的,所以这些做法仍可视为皇帝个人行为的延伸。这一时期,作为宰相机构的尚书省已经是一个严密的政治机关,但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性质上仍然是皇帝的秘书、咨议和侍从机构,尚未形成独立于皇权的决策、发布和政务处理体系。

中书省和门下省要像尚书省一样成为国家权力机关,有几个前提条件。第一,三省各自必须是一个严密的机构,有一个行政长官负责,有下属官员,而不是高级官员各司其职,与中下层官员在工作上没有严格隶属关系的松散体制。二省和三省的每一个都必须是纯粹的政权机关,而不是皇帝个人的附属。第三,在政务处理上,三省分工明确,联系紧密,是一个按照一定程序运作,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在此前提下,以下事态发展依次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是前总理府尚书省的权责划分。尚书省的决策权移交给中书省和门下省,而夏树省的行政权力保留,尚书省向职能化方向发展。这一过程在南朝梁、陈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二是皇帝权力的划分。隋文帝让刺史、侍从了解政治,使他们摆脱了皇帝秘书、侍从的身份,走出了禁令,成为政治的参与者。从中央任免县官开始,地方权力向中央集中,尚书省六部的工作内容也随之变化,工作量大增。由于政务的决策、议事、审批尚未形成层级负责制,各有各的权限,按一定的程序运作,隋文帝就大事小事向皇帝做报告,甚至创造小事。帝将御史五局移出门下省,设在门下省,供四郎“阅奏案”。这样,以分级决策为特征的政务运作模式终于完成,门下省终于摆脱了皇帝侍从、秘书、顾问机关的性质,成为在外朝独立处理政务的国家权力机关。它所处理的政务虽然过去在故宫处理过,但没有制度化,它作为皇帝的秘书和顾问,亲自协助皇帝处理这些政务。现在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官员,处理相关政务是政务运作中的一个程序,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样,到了文帝和杨迪时期,中书省和门下省就摆脱了皇帝秘书顾问机关的性质,走出了皇宫。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列为国家权力机关。皇帝成了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与这些变化相适应,皇帝在国家中的地位概念也发生了变化。西汉初年,天下是皇帝的天下,概念上还是我或者国家。从北齐到隋朝,形成了“以一人治天下,而不为天下一人服务”的观念。皇帝和国家不再平等,皇帝是国家的最高主人。与秦朝不同,“朝廷”最初只是皇宫的别称,也不同于西汉初年,它往往被用作皇帝的同意,而是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同意。初唐时“国”在西汉时偶尔用作“朝廷”,但在晚唐时也广泛使用,并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

隋朝还确立了尚书省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住持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掌管各种事务的机关,包括皇帝和皇室的事务。

就这样,隋朝终于完成了朝政分离。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摆脱了家国一体、贵族政治、门阀政治等早期形态。但直到初唐,前期的残余和影响依然存在,直到废王,才基本结束。废除皇后,确立武则天为皇后,不仅标志着关陇贵族最终退出历史舞台,最终清除了贵族门阀政治残余,也标志着从南北朝到隋朝基本实现的从帝王贵族制向帝王官僚制的过渡最终完成。

唐代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后世奠定了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模式。

隋、唐初建立的制度等相关制度虽然很有开创性,但却开启了一千多年来官僚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比如各级政府由官员掌管,官员由中央政府根据人才标准任免,并通过考核。但还是很过渡的。这是因为隋、唐初的制度、法令是建立在经济不发达、小农占多数的基础上的,位置固定,弹性不大。尚书各部也是根据命令掌管政令,行政事务的处理是以唐初制定的命令为依据的。这样,我们就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形势。有些需要用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不是部门问的,因为没有哪个行政部门有这个责任;没有法律可循,因为法律制定时没有这种情况。如果说隋朝以地方事务向中央集权为契机,初步完成了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转型;然后到了唐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政务和事务不断增多,促进了政治制度的不断创新。

唐代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政府机构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不断调整。政府机构是按职能划分的,无论是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还是尚书六部、殿监。这是对南北朝以来不断变化的总结。在此基础上的不断调整,无论是对原有机构的微调,还是从临时派遣到固定岗位,再到逐步形成军事、财务等岗位制度,都是根据变化的现实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任命和委任制度为政治制度的不断调整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形式,并使一些制度更加灵活,更能适应不断加速的社会变革。晚唐三使的发展变化, 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 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唐朝。

唐朝初年,用制度和法律保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用法令规定政务的高度程式化,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是突出的。各种制度和法令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组织和职责,明确规定了官员的构成及其职责;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时限,使政府事务的处理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四级官制根据政务处理程序将官员分为主官、按察使、按察使、按察使,明确各级官员在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责任。法律法规包括巡视制度、监察制度、建议制度和考试制度,规定了各种制度来监督官员的执行。对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的官员,法律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这些做法基本被后来的朝代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