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是如何惩罚小偷的?

小偷的角色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众所周知的。在冯小刚的电影《天下无贼》中,黎叔说自己最看不起强盗,“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为什么?因为李大爷是个“贼”,而且“偷”的文章很多。不管是抢劫还是偷小孩,在古代,有一句话总结的很好。小偷是小偷,小偷是小偷。我们常说“偷”。可见,在现代汉语中,“偷”的行为是常识中的小偷,而在古代则完全不同。严格来说,“贼”和“贼”指的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在古代,“贼”多为贼;古代的“贼”都叫强盗。在中国古代,强盗常被称为“贼”。“贼”就不一样了。虽然它有时可以指小偷和强盗,但它主要指的是后者。古代的“贼”只是偶尔指贼、贼;现在的贼,往往既指贼,又指贼。古今“贼”的区别如此之大,意思正好相反。可以说,贼是“贼”,贼是“贼”。一个被大家称为“小偷”的角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单看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贼”在法律中的地位就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展史”。小偷过街,人人喊打人类的世界自从脱离原始社会就有了私有财产的概念,所以很多人都想急功近利,想不劳而获,于是小偷这个“光荣”的职业登上了历史舞台。小偷的出现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别人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被小偷或“空手”或一时被明火卷走。这件事谁能受得了?每个人都想偷懒。如果你能偷,我不能。现在社会的统治者很着急。如果人人都是贼,全国人民吃什么喝什么?结果小偷这个职业早就被列入黑名单了。法家创始人李悝在制定中国第一部法典时,就明确提出:“王者之政,不可冲贼!”不幸的是,小偷被列入了“小偷”的行列,成为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小偷还是“人”吗?其实是广大劳动者深受贼害,却“爱贼至深”。作为公认的代表平民思想的学术流派,墨家提出的法律思想比法家、儒家等惩治盗贼的学说走得更远。这个思想归结为六个字——“杀贼不杀人”。你说的“杀贼不杀凶手”是什么意思?顾名思义,学术点是杀贼,不同于杀无辜的人,不以杀人罪论处。通俗地说,贼不是人,自卫杀贼不受惩罚。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墨家学者用类比进行逻辑推理:车是木头做的;用汽车,但不是木头。贼是人;人多贼不多;没有小偷,不是没有人。恨贼,不恨人;希望没有小偷,不是没有人。这是全世界都信以为真的,所以贼虽是人,爱贼不是爱人;不爱贼不代表不爱别人;杀贼不是杀人。似乎没有相关的政法理论支撑,得出这样的法律格言。清理小偷是对的。就连主张“慎刑”的好人墨子,对小偷也毫不手软,声称要“杀了他们!”墨家本身很多成员都是社会下层的普通人,自然对侵犯财产权有一种特别的愤慨。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劳动的国家,“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观念已经深入每个人的骨髓。按照这种观念,“倚仗实力者活,不输实力者不活”也是顺理成章的事。像贼一样“功力不差”的人,自然可怜。当他们被国家打击的时候,大家只会鼓掌。谁来主张他们的个人权利?当这种思想发展到极致,就剥夺了小偷的法律人格权利,杀小偷而不是杀一般无辜的人。法律上这样的规定,让社会上对小偷的负面评价更加不堪,甚至没有完整的人格权,但正所谓“人无里外”。小偷也有369等主流社会思想的标杆。纵观古今,盗贼从来没有过“好日子”。《史记》记载重刑,警告军队不可偷盗百姓财物,可见西周的法律对盗贼有明确的重刑规定。后来到了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法典》,主张“君不可急为贼”,所以“其法只宜贼行”。换句话说,在传统政治智慧中,治国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打击“贼”。秦汉沿袭并发展了这一思想。以后的朝代大多继承了汉朝的法律,对盗窃罪都是重罚。后来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对小偷行为的认定进一步细化。首先,“贼”分为“强盗”和“小偷”。凡以武力夺取公私财物者,称为“强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称为“盗窃”。那么“贼”又分为“杀人无惧”和“谋反之人”。可见,古代的“贼”罪也分为一般杀人贼和“谋反”贼两类。所谓“反乱”贼,主要是指以武装形式进行斗争的人民和统治阶级的反抗行为。当时人们已经把“贼”和“贼”看成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上的抗争往往会演变成政治上的斗争。“贼”和“贼”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窃罪是盗窃罪的初始形态,那么盗窃罪就是盗窃罪的发展结果。从重处罚加重。所以从北齐开始,历代统治者都把“贼”和“贼”作为一个整体,在立法上合二为一。从刑罚上看,对“小偷”的惩罚已经越来越重。北宋初,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政权,宋太祖标榜“仁政”,多次颁布“盗窃罪”和“强盗法”,减轻对“盗窃罪”的处罚。还制定了“断杖”法,用杖代替刑流、徒、杖、镣铐。并设置“刺配法”通过放贷实施死罪。此举有轻罚之意。而对盗窃罪的处罚,特别是对叛国、通敌、谋反等直接威胁和损害皇权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处罚,由于《宋代刑法典》中的补充令而进一步加重,这也是对“窃”和“贼”两种不同行为的不同处罚。然而,随着盗贼的增多,宋太宗在圣旨中说要派兵进行军事镇压:“他们的盗贼和匪帮等。,要么就敢凶顽,要么就想办法反抗,也就是杀了他们,不留活口。”开始举起屠刀。于是,宋仁宗发起了“包庇重法”;宋英宗对小偷的惩罚并不严厉:宋神宗颁布了针对小偷的严厉法律,宋哲宗的法律更严厉,但效果很差。因此,在宋徽宗时期,当开始使用镇压手段时,矛盾略有逆转。不过平心而论,宋朝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劫掠,而不是偷盗。而且也减轻了饥民的偷盗犯罪。“所以,饥饿的人可以被怜悯但不能生病,可以被帮助但不能被杀死。”到了元朝,很多原始社会保留下来的野蛮刑罚自然就不用提了,简直骇人听闻。而以“重刑”著称的明太祖朱元璋更是“磨刀霍霍”,贼得夹着尾巴行动。历史的进步,法律的创新,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在古巴比伦法、古希伯来法、古罗马法中也有。在不同形式的社会中,对于小偷的处理方式很少能达成共识。“杀夜贼”成了正当行为。面对百姓手持的屠刀,盗贼只能哀叹。这种情况一直到近代都没有改变。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法律也保护小偷的人身权利。我国65438年至0957年法律改革后,盗贼的生命健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法律保护程度较低。到1984,盗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在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被告对小偷的生命安全承担了“人道责任”,这是公平责任。小偷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视为一种法律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在古代,没有原则地杀死一个正在行窃的小偷不是犯罪。但现在法律进一步细化了。只有当小偷的行为直接威胁到被告的生命时,被告才能使用致命武器对付小偷。否则,被告将对小偷负责。可见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不仅是法律观念的创新,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标志。(文/刘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