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建筑是可以拆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2.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3.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保护设施,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一般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的,产权人应当向产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产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转让后0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部门规章:《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5.规范性文件:《玉溪市人民* *关于授予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使部门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的通知》(玉[2015]38号)。附:玉溪市人民* *委托高新区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目录(项目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