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初是由解放后的合作化运动形成的,农民把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耕畜)交出来组成集体,从而形成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深刻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和实践现状,是建立在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的。理清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就要从人民公社说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农民为了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造,在自然村范围内,更多的是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自愿联合起来,把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和耕地(不包括农村宅基地,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集体劳动,按劳分配的一种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是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产生于1957年冬天,以兴修水利为中心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和后来农村兴办集体工业的过程。1958年8月,中央作出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要求将先进的农业合作社合并为人民公社,实行老乡基层政权相结合的“政社合一”制度。人民公社也是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因此,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人民公社以“政社合一”(“政社合一”实际上是“政经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代表了农村计划经济时代。到1958年底,全国基本实现了一乡一社。在人民公社初期,一般实行全社会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有一个生产大队(其范围相当于一个高级合作社),基本以一个地理自然村为单位,生产大队下面有一个生产队。一般来说,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如果也有按区设立的合作社,按乡设立行政区,以下建制相同。在分配中实行定量供应制度。成员的大牲畜、农具、耕地、自留地等一切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全部转入集体经营。1961年后,中央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在各地试行;同年秋,决定基本将基本核算单位转到生产队。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正式颁布,明确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制,以队为单位”,即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但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土地、耕畜、农具都归生产队所有,只是公社和生产队不同程度地拥有一些大型的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组织了一些集体企业。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入的分配。按工分付费,恢复社员自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