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产权减免税有哪些?
一般来说有1.2%,12%和4%,具体如下:
1.2%是从价计征——按房产税残值计税(一般适用于自用营业用房);
12%是从租金中征收的——按照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征收税款(一般适用于出租经营性用房);
特殊情况:税率为4%--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其房屋,不论其用途,一律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帝子008号)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即取消第十八条中“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中“企业停产、撤销后,其原有房产闲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