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社会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为:境内外。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为导向,维护基本权益;开展扶优济困,提高保障水平;搭建沟通桥梁,加快事业发展;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和谐环境;参与工作谋划,推进改革创新,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我国现代化进程和民族伟大复兴。

第四条基金会的原始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和管理境内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的规定进行资本运营,使所管理的资金和资产保值增值;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资助开展各项有益于优抚安置事业的工作和活动;

(四)开展学术交流,支持和推动优抚安置的理论研究;

(五)表彰和奖励对优抚安置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六)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25名理事组成。基金会理事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董事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董事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四)兢兢业业,乐于奉献;

(五)诚实、公正。

第十条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首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赞助人分别提名,协商确定;

(2)董事会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董事会和主要捐赠者* * *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织所有候选人* * *选举新一届董事会;

(三)董事的撤换或增加,应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四)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履行基金会的宗旨,参加基金会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决议,接受并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三)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参与和监督基金会的工作;

(五)推荐董事候选人;

(六)对我国优抚安置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拟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解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

(三)决定重大经营活动方案,包括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年度预算、决算;

(五)审批基金会的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有1/3的董事提议必须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召集的,提议董事可以选举召集人。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或召集人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和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和合并;

(五)决定基金会的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的,应当当场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并签名。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该董事反对表决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人。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董事近亲属和基金会会计师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分别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三)监事的变更应当符合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65,438+0/3。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职务的监事、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在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时,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本基金会的董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进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互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属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并对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超过上届的,经理事会特别程序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该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中国大陆居民。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违法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秘书长提议的各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六)发行基金会管理制度;

(七)决定奖惩;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董事长不在时,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制定基金会的管理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批准;

(五)组织协调各类机构的工作;

(六)向理事长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各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

(七)决定各类事业单位专职(兼职)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基金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不在时,由常务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和使用

第29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自:

(一)组织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3)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基金会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后将要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的详细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基金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规定了捐赠的具体用途,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当捐赠的物资不能用于基金会目的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将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1)项目资助:(1)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帮助;(二)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入读中等学校和高等院校的一次性财政补助;(三)提供就业介绍和双向选择,建立补贴,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四)资助优抚医院、光荣院、离休干部和军供站的维修改造项目;(五)资助国家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维修改造项目;(六)资助有益于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的各项事业或者活动;(七)表彰和奖励拥军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八)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九)其他与拥军优属工作相关的公益性资助项目。

(2)其他使用范围:(1)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重大活动支出;(2)支付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主要筹资和投资活动是指:

(1)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向基金会捐赠30万元以上;

(2)国(境)外企业、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向基金会捐赠5万美元以上;

(三)在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政府债券,获取利息,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保险,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赚取利息。用于投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40%,购买企业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股票总额的20%。定向捐赠或者事先与捐赠人约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五)投资优抚安置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相关收入;

(六)投资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文物的征集、开发、修复和展示,并取得相关收入;

(七)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与经济活动并获取利益。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章程规定的基金会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438+00%。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应当披露公益资助项目的类型、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当对捐赠人的询问给予及时、真实的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或者终止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基金会可以与受赠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和金额,以及资金的用途和方式。基金会有权监督资金的使用。受赠人未按约定使用赠款或违反约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赠款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基金会接受主管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经营会计年度为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每年3月31日之前,理事会应当审定下列事项:

(一)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和资金决算;

(二)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

(3)财产清单(当年捐赠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进行年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和清算,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后,基金会将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