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宋代的土地制度是怎样的?
宋代的私有土地包括新兴的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和平民的自耕农的小土地私有制。国有土地包括农田、荒地、官村、职业场、校场、官马牧场等。与其他朝代相比,宋代的土地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土地私有制的大发展
宋代实行“无田制”、“不兼并抑”的土地政策。国家将不再实施加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措施,利用政治权力重新分配土地,调整土地所有权关系;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土地的自由买卖和兼并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卖地盛行。比如,四川宋高宗作出规定,出售农田房屋要纳税并盖章,契税一次性征收。这个时候四川的地价才四块一亩,官方的卖地价是八比十。如果按照税率10%计算,地价高于每亩10%,那么这次四川有400万亩土地,可见卖地之风盛行。二是土地兼并的大发展。北宋初期,地主占地现象相当严重。到了北宋中期,已经到了“权臣富姓无限占地,兼并收购虚假,习气成风”的地步。第三,私田数量大大超过官田。如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全国开垦土地445万余公顷。当时各种官地有44.7万公顷,只占十分之一。王安石变法时,由于实行卖官田政策,官田比例下降到五分之一。
第二,官方土地私有化
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形式转变为经济手段,国家利益即税收的实现是以财产为基础的,宋代的官田逐渐向私田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或者通过各种类型的卖地,或者通过奖励官僚地产,把官地变成私有土地。第一,国家用和地主一样的地租剥削方式来管理官地。例如,宋高宗曾说,“如果朝廷扩张土地,比如私下购买土地,如果什么也得不到,那就要花钱。会有什么收获?”又如唐太宗时的大臣陈定,他说:“未耕之田,为民所耕,二十岁为民所取,数如民间主客之例。”这里无论是观念还是剥削的方式和数额,都和民间地主没什么区别。
第三,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让
由于卖地盛行,“民以卖地,买契书,争讼”,导致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和地主阶级特定成员经济地位的频繁变动,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现象。这些“千年土地变八百主”、“贫富无定位,农房无定主”、“百姓土地财产只有五六年不同,富者穷,贫者富”的言论,凸显了宋代土地关系的这一特点。
鉴于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宋代对土地买卖实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即土地买卖双方应在政府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这种对土地出让的规范管理,是国家对土地出让合法性的认可和保护。
第四,土地所有权的日益集中和土地管理的日益分散
土地自由买卖下的土地兼并使土地所有权呈现出强烈的集中趋势,但由于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兼并所获得的土地越来越小,越来越分散。例如,在宋理宗,官员张虹有156亩土地的平江楼,分为38个部分,有25个租户。淳祐三年,常州市巫溪县学堂增加了近百段“耕者有其田”,客户有五十多户,但每段土地都是七八亩,最少的也不过一毛钱两。
宋代的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宋代经济的繁荣。资料显示,宋代是我国古代历史上商品经济、文化教育和科学创新高度繁荣的时代。北宋咸平三年(1000),中国GDP总量265.5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22.7%,人均GDP 450美元,超过当时西欧的400美元,而1870则经历了第一次工业革命。虽然后人认为宋朝“积贫积弱”,但宋朝的人民富裕程度和社会经济的繁荣程度远超盛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