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戒毒工作的决定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一律依法强制戒掉;强制戒毒后吸食、注射毒品的,予以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期间强制戒毒。二是戒毒工作遵循政府领导、专群结合的方针,采取治疗、劳动、教育等措施,不断减少社会上失控的吸毒人员,根除吸毒社会丑恶现象,努力实现创建“无毒岛”的目标第三,扩大戒毒场所的容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根据当地吸毒人员的数量,设置与当地戒毒工作相适应的强制戒毒机构(戒毒农场、戒毒中心)。登记吸毒人员超过1000人的市、县、自治县,应当建立1000人以上的戒毒康复场,收容量达到当地登记吸毒人员总数的50%;登记吸毒人员2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市、县、自治县,收缴能力应达到当地登记吸毒人员总数的60%;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不足200人的市、县、自治县也要建立强制戒毒机构。
经省公安厅批准,市、县、自治县也可以按照规定组织社会力量举办强制戒毒机构。
省级劳教机构必须扩大接收戒毒人员的规模,保证改造教育戒毒人员的需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集戒毒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期间,生活和治疗费用由其本人或者家属承担。政府接受社会捐赠,补助强制戒毒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戒毒工作顺利进行。
各强制戒毒机构不得以经费不足等理由拒绝接收被决定强制戒毒的戒毒人员;劳动教养机构不得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理由拒绝接收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戒毒人员。五、省卫生厅组织医务人员组成志愿医疗队,采取轮换方式支援强制戒毒工作。强制戒毒所和劳动教养机构必须为患病的吸毒人员划出专门区域,不准将他们送回社会。卫生、药监、公安严格执行非营利性戒毒措施。自愿登记并遵守戒毒程序的吸毒者可以从政府支持的戒毒机构获得医疗援助。六、强制戒毒期限按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规定的原则,应当为6个月;对强制戒毒期满后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戒毒期限延长至1年。
对复吸人员的劳动教养期限不得少于2年。劳动教养期满后,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3年,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期满后,外省吸毒人员应当立即送回原籍。七、全省就业、参军、升学体检,全部药检。医务部门对发现有吸毒问题的,必须报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管理中的所有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毒品检测。八、加强帮教工作。对离开强制戒毒机构的戒毒人员,应当实施社区帮教措施,防止其复吸和重新注射毒品。全社会都应该热心帮助被强制戒毒的人,切不可歧视。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