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 ~1937美国政治制度
美国政府制度始于1776年,历史证明这是一个非常有活力和适应性的制度。美国经常被称为民主国家,但更准确地说,它是一个立宪联邦共和国。“宪政”是指美国政府以宪法为基础,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不仅决定了联邦和州政府的结构,也确立了政府的权威。“联邦”体现在美国的体制中,它由一个国家政府和五十个州政府组成。“共和制”指的是人民掌权,但人民选出的代表掌权的政权。
在华盛顿等人的推动下,美国于1787年建立了制宪会议,制定了宪法。1789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生效。这部宪法,也被称为1787宪法,仍然有效。后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式的变化,美国宪法增加了27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是美国政治制度的蓝图。它规定政府由三个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组成,并决定它们的权力和任职方式。
《宪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建立了一个三权分立的制衡制度,因此政府的任何一个部门在某种程度上都受到其他两个部门的约束。例如,司法部门的最高法院法官由行政部门的总统任命,然后必须得到立法部门参议院的批准。同样,最高法院法官可以推翻由国会颁布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这种制衡使得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可能垄断权力。
由于政府只能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力,宪法为人民的权利和权力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宪法的前十项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保障所有美国人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免受无理搜查的自由和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各级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也具有约束力。无论任何法律或法律条款,只要被法院裁定为与宪法相违背,都是无效的。最高法院拥有这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提出,并得到该州四分之三以上议员的批准。这个过程非常困难。自宪法诞生以来,仅通过了27项修正案,其中仅包括1800年以来通过的16项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