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能够全面、真实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体现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遗址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三条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衢州市柯城区水亭门、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龙游县河西街、常山县利泽祠街、常山县北门街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本市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桥、古道、古井、宝塔、牌楼、城门、城墙;
(五)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街巷名称和历史建筑名称;
(六)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对象。
历史文化街区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宗教活动场所和古树名木保护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开发传承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遗址的监督管理,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水利、民政、卫生、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承担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评审、调整、撤销、规划和保护的论证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利用。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研究、宣传和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文化内涵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宣传介绍衢州特色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申报与规划第十一条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申报市历史文化街区,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文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和批准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