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背景
这一时期中国实行户口自由迁移政策,因此公民迁移变得非常活跃。1958年6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和变更更正登记等七项内容。还规定:“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批准的证明,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该条例的颁布是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此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制度日趋完善和僵化。1961,公安部将农业户口和人数统计指标改为“非农业人口户口和人数”,使“非农业户籍”和“非农业人口”成为广泛使用的概念。
1977 1 1 10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条例》确立的办理户籍迁移的原则是:“从农村迁入城镇(含矿区、林区,下同)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以及从其他城市迁入北京、上海、天津的,应当严格控制。从城镇到城市,从小城市到大城市,从一般农村到郊区,城镇或国营农场,蔬菜队和经济作物区都要适当控制。”从此提出了“农转非”问题,此后又制定了几项“农转非”政策。同时,为落实上述规定,公安部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村转非”的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由农村迁入城镇成为非农业人口的劳动者家庭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的1.5 ‰”。由此,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和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至此,以控制公民自由迁徙为特征的新中国户籍制度已经完成。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并固化,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被人为地从宪法上取消。所有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之间的壁垒日益严密,矗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二元社会结构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