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历史

1949 12 12、公安部、财政部发文,在公安机关实行2级6级警衔制度。但因为当时警队刚组建,时机不成熟,就搁置了。

65438年至0956年,公安部起草了《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经当时的政务院全体会议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然而,由于意见分歧,这项法案被撤回。

1983、11年6月,公安部向中央、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度的报告。但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度,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度后再实行军衔制度。

1988 6月2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和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于9月24日听取了公安部的汇报,原则同意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并责成公安部、人事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至此,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已经确定。此后,公安部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