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1912历史事件

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颁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临时国法。根据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和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起草国家根本法是巩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根本大计。资产阶级革命派对此非常重视。早在同盟会成立之初,孙中山就在其政纲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民族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制度和政权组织方案。武昌起义后,宋从上海来到武昌,首先为湖北军政府起草了一部基本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来各省督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代表会议就是根据这个契约制定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也是根据这个契约拟定的。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标志着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为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巩固国家基础,维护和发展资产阶级的利益,从2002年2月7日起,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会议,制定宪法。经过两次草案,32天的讨论,二读和三读,于3月8日通过。3月11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正式宣布在中华民国鄂州签署法令。共分七章五十六条: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总统、副总统、国务委员、法院、附则。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体:中华民国,由中国人民组织;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中华民国的疆域是22个省,包括蒙古、西藏、青海。这就以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中国的封建帝制,向世界明确宣示了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关于人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不分种族、阶级、宗教;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仰自由;有申诉、诉讼、考试、投票和被选举权;还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它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精神,对促进人民觉醒和废除封建等级制度起了重要作用。确定建立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政府组织: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总统、国务委员、法院行使执政权。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构,行使中华民国立法权,由各地选出的参议员组成。它有权决定所有法律案件、预算和决算、税法、货币制度和度量衡标准;收取公共债券和与国库的合同;选举临时总统和副总统;弹劾临时总统和国务委员;对临时总统行使的某些权力有同意权和最终决定权。临时总统和内阁是行使行政权的最高行政机关。临时总统代表临时政府主管政府事务,有权颁布法律,指挥全国陆军和海军,制定官方规章制度,任命文武参谋,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戒严,大赦,赦免,减刑,恢复权力。内阁由总理和部长组成,是临时总统之下的中央行政机关。总理和部长被称为国务委员,协助临时总统履行职责。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由临时总统和总检察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法官独立审判,不受政府干预,通常公开进行。

附则规定,本盟约实施后10个月内,临时总统应召集国民大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在宪法实施之前,本公约和宪法的效力等。为了防止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任意修改,规定宪法的增补必须由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或临时总统提出,由五分之四以上参议员出席,四分之三出席者决定。充分说明它是建立在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基础上的。这个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是辛亥革命的结果,是中国人民自1840鸦片战争以来长期革命斗争的积极成果。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在中国民主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由于资产阶级没有取得政权,这个资产阶级契约很快就被袁世凯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