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存在于刑法之中。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事实因果关系,又是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与哲学因果关系是一致的。它们都具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是客观的。相对性和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一个原因(行为)和结果的关系在孤立中是绝对的。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必然(法律上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注意以下基本观点和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与被因果之间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认识与否为基础。因此,为了查明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司法人员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地进行判断和认定。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都是相互制约的“链条”,一般都是相互联系的。原因和结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所谓时序,就是从发生的时间上来说,原因必须先来,结果只能后来,两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原因只能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危害行为中找到。
(4)因果关系的制约性。任何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个行为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没有固定的模式。因此,在查明因果关系时,必须考虑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条件。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体现在“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确定此类案件的因果关系,需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或者主要结果和次要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因果关系一般表明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规律性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表现。然而,自然和社会现象是非常复杂的。除了大量的必然因果关系之外,客观上也可能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通常指偶然的因果关系),要准确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由于过失而没有预见,或者由于已经预见而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后果,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的人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