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法律的起源[历史法学院]
第一,法律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律本质论的关系。
1、关于法律起源的主要理论:
(1)神造论是超人力量的人格化创造,各种神为人类创造规律。
○1在西塞罗看来,作为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理性,人的法来源于自然法。
○2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自上帝的永恒正义和永恒法,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来源于神法。
3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暴力论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中国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说:“人穷则财货差,人争则因劳。”有一个规律,冲突只有在有斗争和暴力的时候才需要解决。
(3)契约说的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出于安全和发展等原因,相互缔结契约,组建政府。这个初始契约就是法律。
17和18世纪的大多数古典自然法学者都持这种观点。——这一理论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4)发展理论
①人的能力发展理论:随着人的能力的发展,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化,所以需要法律。
(2)精神发展理论:
A.黑格尔认为,只有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阶段,才有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了法律。
B.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律来源于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5)理性管理理论很多法律社会学家都持这种观点。当代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认为,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2.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它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
3.关于法的起源和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说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和对应性:
神造论与神学的法律本质观是一致的,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论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律本质的理性观密切相关。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永远存在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2.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规律是根本不同的。
第三,法律的过程和标志。
(一)法律的根源
经济的根是最重要最主要的根。经济生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生活,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什么样的经济生活的根本力量。例如,经济落后时期的交换是任意的和偶然的。这种交流是真实的,对所有参与者都是平等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新的交换形式,它是有规则的。表面上看,对所有参与者都是一样的,但本质上,这种交换首先是对掌握交换物品的人有利的。也就是说,交换规则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为了显示新规则与以前规则的区别,后人把新规则称为法律。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是法的经济根源。
2.阶级的产生是法律的阶级根源,也叫政治根源。
3.社会发展是法律的社会根源。
(二)法律的主要标志
特殊的公共权力体系,即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以及法律程序和司法的产生,是法律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的公共权力制度是国家的出现。
(1)原始社会的习俗是自然形成的,并凭借氏族成员内心的信仰、从小养成的行为惯性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证实施,其作用仅限于氏族内部;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承认、实施和保证实现的,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根据国家权力所及的领域来界定的。
2.权利和义务概念的形成。
(1)在原始社会,人们按照习惯行事,不考虑权利和义务。
(2)现在,社会成员中已经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1在财产归属上有“我的”、“你的”、“他的”之分;
○2利益(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分配存在不平等,即存在特权;
○3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有明显区别。有些人(贵族和富人)只享受权利,而大多数人只承担义务。
3.法律程序和正义的出现。
标志着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野蛮的暴力报复,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非暴力手段解决,社会发展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
(三)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1 & gt;这两者是以不同的方式产生的。法律的产生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原始社会规范的产生是一个自发的过程。
2 & gt两者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和意志。
3 & gt两者有不同的力量来保证执行。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四,法律的一般规律。
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调整,从一般规范调整到法律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区别:习俗和习惯法]
3.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融合到法律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以及法律的相对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