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例?

法律先例

指法院可以引用的,作为审理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约束本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虽然先例只是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但它被法院反复引用,并被赋予一般规范的性质。中国历史上的例外和例子都是先例。比如《大清律例》包含了1400多个案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盛行于全国的普通法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其大部分内容都是由法院所作的判决汇编而成。判例法是英国法律的主要来源。后来成文法日益增多,地位日益提高,判例法地位相对下降。但通过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作出的解释,成文法仍然受到判例法的制约。美国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也将判例视为法律渊源之一。在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和司法是严格划分的,判决只是法律适用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一般对其他案件的审理没有法律效力。理论上,西方国家的法学家,包括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判例能否作为法源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官无权创制法律,法律在他作出司法判决之前就已经存在。法官“只是一个宣布法律的口”。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判决之前没有法律”。比如美国法学家J.C .格雷(1839 ~ 1915)认为法官不能创造法律的理论是一种自欺欺人,他强调法院创造的规范就是法律本身。大多数学者持第三种观点,认为判例不能代替立法,它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但它可以以“法理学”的地位补充法律和习惯的不足,因此它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在我国,先例不作为的法律渊源属于准据法产生的法律文书,只对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