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来了,1
第一次土地改革:
1949后,我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使用,三是不允许转让。
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省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农民真正解放了。在我国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消灭了,地主阶级也被消灭了。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废除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劳动热情。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分开处理,无偿占用土地,乱占滥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次土地改革
1953转1956。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改革,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的“三大改造”之一。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全国解放后的新形势,为了实现国家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必须再次改革土地制度,改变农民私有土地制度。也就是说,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规定废除封建地主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同年冬,地主的土地被没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耕种的农民。同时给了地主应得的份额,让他们自己种田,自立自强,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了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了道路。规定了土地的没收、征用和分配的原则和方法。目的是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国家工业化奠定基础。
第三次土地改革:
1958转1978。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先进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制和队本制”土地改革。
虽然新中国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建立了社会主义土地制度,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中国国内生产有限,特别是粮食供应有限,中国出现了粮食短缺。于是有人把原因归结为国家对土地的控制力不足,于是进行了第三次土改。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传为加强集体生产的优势。这次土改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了25年。
改革开放前,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实行单一的行政划拨制度。国家无偿、无限期地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
第四次土地改革:
1979至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公有,由农民家庭经营。
新中国第三次土改后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在中国发挥优越的作用,直到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一群农民非法终结了这一土地制度。这次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求温饱,求生存。官方实施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满足农民对土地的需求,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
从65438年到0979年,我国开始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向中外合资企业收取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中方合营者的投资股本。
第五次土地改革:
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 *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租赁、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是建国以来农村土地第一次可以流转。
同时,决定还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