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西古代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这个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有专门的书是这样的。这也是法学研究专家很难回答的。看法律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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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与古希腊法律差异的原因分析

古希腊的法律观念和方法以及城邦民主的立法对欧洲各国的公法和司法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随着新大陆的发现和殖民时代的兴起而传播到世界各地。二战后,特别是冷战后,西方先进的法律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更广泛、更深刻的影响。

作为人类文明的摇篮之一,古代中国是儒家文化在东亚和东南亚传播的源头,也形成了中华法系。在我看来,所谓“中华法系”,其实就是以道德为主导,以刑罚为补充的儒家法律。在近代以前,它在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有着深远的影响,以唐朝的鼎盛时期达到顶峰,但当旧中国开始成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后,它便走向衰落。

同样是文明古国,却有着不同的命运。一个帝国在历史上中断,一脉相传至今。一是其制度和意识形态影响全球,二是试图改革传统...我主要想从三个方面来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

一.人类学视角

第二,社会形态的视角

第三,文化思想的历史特征。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影响着两种法律文化(比如宗教……)。这里只描述了差异产生的原因的一个方面,而且每一个都只是表面的分析。其中,重点主要是第一点,这是分歧的来源。

自然地理造成的“种族差异”(无意种族歧视)

古代中国是黄河长江开发的农业国家,被称为“河流文明”,而位于地中海沿岸的古希腊是典型的“海洋文明”国家,工商业发达。或者我们可以说,古希腊文明是在循环中孕育出来的,而中国是“生长”在土地上的文明。

虽然从表面上看,自然力对人类文明的影响在减弱,但这是人类祖先创造文明不可忽视的因素。从无机物到有机物,从单细胞动物到脊椎动物,从类人猿到人类,每个民族的起点都是一样的。我们很难说哪个地区的猿更聪明或者智商更高。我们的不同只是身体上的不同。

气候、纬度、海拔、海陆分布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饮食结构的差异,使得东西方民族在体型上有很大的差异。古代汉族(今天中国北方的汉族居民大多是与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的汉族通婚,或者汉化后的少数民族后裔)是典型的黄种人。根据隆布罗索的“天生罪犯”理论,攻击性应该相对较小(当然,

这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的祖先选择儒家文化作为经典。尽管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但我认为,世间万物从无到有,都是一种无意识的自然选择,至少在其形成初期,缺乏意志的干扰,是一种倾向于有利有弊的自然本性。和所有生物的进化一样,人类会选择一种最适合自己的文明形态(在缺乏丰富文明基础的社会初期,“最适合”应该包括生理因素),比如“儒家”。不可否认,儒家思想也有其功利和残酷的一面,但总的来说,形容它最好的词就是“中庸”和“温情”。在五千年的历史中,中国人民大部分时间都在追求一种稳定(即使是为了统一),渴望有一个维持稳定、确保秩序、组织生产、判断是非的权威...并且愿意服从这个权威。再比如老子的“老死不相往来”的思想,应该也是很多中国人气质的总结,并非无根。

相比较而言,西方民族的血液里似乎有一种“走出去”的热情,这也与欧洲的地理环境有关。国家疆域并不充裕,农耕环境普遍低于东部,这使得他们有条件走出去,有时也不得不走出去。西方民族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产生了相应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古希腊的雅典为代表,那里工商业发达,财富一半由生产创造,一半由交换创造。“交换”不仅增加了雅典人的财富,而且奠定了雅典人“公平”、“互惠”、“自由”的思想财富基础。

有人会认为中国也有很长的海岸线,但从古人的角度来看,并不是前进的方向。沿海地区离中原的良田并没有千里之遥,甚至曾经是驱逐和分配之地。自然不会有沿海发达地区、经济特区之类的行政区划。

虽然古希腊人“走出去”的领域可能没有中国的一半大,但重要的是,城邦之间的交流是一种“国与国的对话”。中国古代有过这样一个外交频繁的时期——春秋战国,有过思想史上唯一的一次大解放,但唯一遗憾的是,我们是为了“兵”而与希腊的交往包括了“商”。所以中国古代唯一一次强调“法”的时候,重点放在了“刑”上,局面从此无法扭转;古希腊成为现代民法的源头。

奴隶制的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古希腊是许多人文思想的发源地,是公认的科学之源,是西方知识传统的发源地。法律极其薄弱。几乎没有产生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也没有产生专门研究法律的法理学著作。即使在古希腊文字中,也很难找到与法理学和法律相对应的词语。”同时,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学家”,法学研究接近于零。

两个国家都是没有法学家的国家。古希腊为什么能成为现代法律思想的源头?

我们要注意的一点——古希腊的奴隶制。虽然封建社会在形式上高于奴隶社会,但在中国这样的小农经济社会,谁不是土地的奴隶呢?整个社会没有真正的奴隶,也没有真正的自由人。如果说“思考”是一种幸福的话,中国很少有人体验过。

“哲学”一词在古希腊语中包含“智慧”和“爱”的含义。

智慧需要通过思考来承载。古希腊的文化更多的是对生命、宇宙、自然、社会的思考。即使在天文学、医学、数学等科学研究中,古希腊人也充分体现了对“思考”的偏爱。在古希腊的文化世界中,“追求真理”是一个不变的主题,这是一种为了科学而科学的精神。

另外,什么是“爱”?对“理性”、“正义”、“善”的讨论,使古希腊人更加关注个人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从这种爱与智慧的哲学思考中诞生的民族,自然会崇尚平等,其政治制度自然会把民主视为一种本质,而“法”作为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工具,也会体现出与东方完全不同的标准。

古希腊对法律的贡献是超越具体层面和抽象意义上的成就。它的存在价值就像在法学领域得到了圣经,不是技术性、实用性的工具性成果,而是法的精神的体现。

当中国的农民还在做着背对黄土的土地奴隶,当当权的地主阶级绞尽脑汁维护这种“奴隶关系”的时候,古希腊的自由人每天都能体会到这种“为思考而思考”的快乐。

文化方向的稳定性

“稳定”和“走出去”并不互为优势。它们都是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的上层建筑,但对“恒常”的过度追求并没有成为后世的主流,追求“中庸”的地民受到了打击。

思考和不思考是没有区别的。如果海洋冰封,世界封闭,那么“无知”也是一种幸福。

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不同文化的形成是必然的,也是偶然的,是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优胜劣汰的结果。在原有的社会格局被打破之前,保持了其可行性和稳定性,发展轨迹基本完整,没有偏离。

中国古代法律从一开始就与权力有关而与权利无关,不分公法与私法;是以“义务”为基础的社会文化,而不是古希腊的权力“本位”;它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宗法社会,是一个“家天下”的国家——人民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了“君为天下之父”的伦理权力,这种权力至高无上,不容置疑,甚至被神化为脱离了原有权利的权力形态。法律对每个人的要求,首先是对社会(家庭、国家)的各种绝对义务。这种要求、禁忌,以及不赋予或少赋予其权利的做法,虽然狭隘性排除了作为中国封建法律典范的法律(如唐律十二章)的民事功能,但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事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是刑事化的。它通过国家和刑罚处理民事案件,调整民事关系,达到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稳定的效果。

当一个地区的社会还在发展,社会矛盾没有激化的时候,它是很难脱离历史的。即使出现危机,民众也很难马上接受一种“先进”的文化。当初选择的文化方向,会引导人们不断前行,做出自己的调整并巩固深化,结果可能是适应时代的发展,也可能成为未来的壁垒。

古希腊的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它的形成并没有预料到几千年后的成就,只是适应了社会发展。

总之,既然上帝把人类安排在地球的不同角落,就注定了人类不同的道路。

令人欣慰的是,我们还在发展,仍然有选择的权利,我们可以因为时代的发展而更科学地预测未来,做出正确的长远选择;同时也要看到,我们的视线永远达不到整个未来,所以还是要根据现实做出最合适的选择,就像我们的古人一样。

注:见参考书目。

1.犯罪心理学魏建新南开大学出版社&;王学林

②《科技文化的起源与发展》李建山,南开大学出版社

③《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何。

④中西方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差异探讨张光辉·朱孝远。

⑤.古希腊哲学与法律蒋

6.以及其他在线资料和图书馆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