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宪法简介

1960年3月,毛泽东在中央批准的《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技术创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发展情况的报告》的指示中,对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作了科学的总结,强调实行民主管理,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1961制定的“工业七十条”正式确认了这一管理制度,确立了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扩大企业民主、吸引广大职工参与管理、监督行政、克服官僚主义的良好形式。当时毛泽东把“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体制称为“鞍钢宪法”,与苏联的“马钢宪法”(指苏联以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冶金联合厂的经验为代表的长期管理方法)相对立。

毛泽东代表中央写的批示说:鞍钢是全国最大的企业。“以前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不需要所谓的技术革命。他们更加反对群众运动,反对两种参与和一改三改相结合的政策,反对政治领导。他们只信任少数人冷冷地做这件事。很多人提倡任期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主要钢厂之一)现在这个报告,“不是一套马钢宪法,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出现在远东和中国。".指示要求大中型企业,各大城市都要把它当作学习文件,领导“马列主义的伟大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