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史》系列之三(310)分赃狂潮之十:金刑鼎

在晋国,以项叔为代表的旧贵族强烈反对成文法的公布,但项叔死后,晋国的成文法典也在杨舍灭族后的第二年公布。公元十三年(公元前513年)冬,赵阳和中银尹在鲁宾建城。在建造过程中,他们从当地人那里收集了一个铁桶(约480斤),用它铸造了一个巨大的铁鼎,并在上面雕刻了范石邪创造的刑法,以供公众使用。

正如叔侄反对分家产一样,晋国公布成文法也在国际上引起轩然大波。据说孔子由此感叹:“晋国估计要灭亡了!他们本应遵守唐叔虞传下来的作为人民准则的法令,贵族们只有根据自己的地位维护法令,确保等级和级别不会混乱,才能保住自己的财产。现在他们铸了鼎,颁布了刑法,让百姓知道了他们的规矩。以后还怎么尊重他们?”

孔子的感叹和项叔的感叹基本相同,意思无非是“民可使之,而不可使之人知”。只有让人民敬畏上级,才能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刑法的颁布打破了原有的等级秩序,使医生和普通百姓几乎平起平坐,贵族失去了杀民特权,国家势必大乱。孔子还批评范刻在刑鼎上的方法,说这种刑书是脱胎于外国时创制的刑法,“外国之乱也是破坏礼乐秩序的乱法,是晋国一切问题的根源。这样的刑法怎么可能公之于众?

这里说的是晋襄公七年发生的人事调整。以狐射谷为首的贵族联盟抵制了襄公的人事调整计划,使晋国的权力落入了卿大夫手中,开启了主政晋国的时代。在此仪式上颁布的刑法被称为“赵法”,其具体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孔子的评价和后来的所作所为来看,孔子所认为的周礼精神显然是不符合的。《赵法》不符合早年的法律精神,也与不久前制定的《寄人法》大相径庭。其主要目的应该是保护一般的私人利益。后来清家长大了,就离不开这个法典了。

赵盾死后,晋国内部矛盾开始显现。晋景公派了一个法律世家的士大夫去拜见周,要求他按照《周礼》的精神修改法律,编纂一部更符合官职利益的《范武子法》。然而,这一法律并没有解决公与私的矛盾,反而激化了晋国内部的矛盾,导致了晋厉公的突然死亡。因此,晋悼公回国后,任命石沃卓为太傅,再次修订法律,调和了原有两法中的公职与私人的法律关系,国内矛盾出现了短期相对缓和的局面。

但我们知道晋公复辟成功后,医生的经济实力已经超过公职,公职地位的下降已成定局。尤其是六安灭族后,各行其是,被所忧,连公母自成一系,国内众多派系和民众无所适从。一时间,整个晋国实际上陷入了无政府状态,内忧外患不断,治安瘫痪。为了应付国内的混乱局面,范专门制定了一部脱离原有法律体系的刑法,后由赵阳、中银尹颁布。所以刑法诞生的背景正好符合项叔所说的末世,但是项叔和孔子把末世乱的原因归结为刑法的制定,显然是颠倒了因果。不过话说回来,孔子和项叔虽然没有接受过严格的逻辑训练,但最起码的因果关系还是可以说清楚的。他们之所以反对铸鼎,很可能是反对刑法的内容。

子产和范的法规虽名为刑书,但不仅与社会治安有关,而且在产权界定上也有许多规定。项叔在给子产的信中,提到了子产治理国家的许多措施,其中就有“立封”,即划定田亩与土壤的界限。这个政策是它在进行农业和税制综合改革的时候实行的,也就是在“造一个税丘”的时候实行的,在“谤政、指政、铸刑书”的时候实行的,这些内容成为正式的法律条文,被确定下来。范的《晋国法》作为脱胎于赵的一部法典,自然包含了许多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对确认私人财产权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信奉天下莫菲之地的旧贵族来说,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天子的,无论是子产的刑书还是范的法条,这些涉及私有财产权的内容都应该坚决反对。在他们看来,各地诸侯、诸侯无论用什么手段获取土地,都必须得到上级领主的批准,即只有经过授地于民的仪式,才能被正式授予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天子。获得封地的诸侯和大夫,必须保持对上级的忠诚,听从领主的召唤,定期向领主进贡,提供人力资源。如果君主对君主不忠——如在太战役后的第一任领袖,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惩罚——如赵和甄,君主可以收回封地并将其封给其他人。

这种礼制中的约定俗成的规则,随着权力的下移,变得越来越表面化。比如西周末年,皇帝失势,名义上还能控制土地,但面对强大的诸侯,失去了执法能力,不得不让他们随意合并,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诸侯手中。到了春秋末期,诸侯失势,这种所有权自然转移到了大夫的手里,诸侯再也无法对这些私有土地行使所有权。因此,在这个时期,不经过君主而私自处置土地的情况并不少见。

除了韩琦与乐大新私下交换土地、兴侯与雍子之争,史料中还有很多其他案例。比如范在国虞与医生的纠纷一案,由于纠纷久不能解决,曾试图武力抢夺,但后来在一致反对的声音中放弃了。《左传》还记载二十五年,晋国大夫与周朝的甘地人争夺土地,晋国把怒火发泄在身上,派、张芝率领殷戎攻打英帝,吓坏了周的天下。后来天帝派詹桓伯去晋国讲道理。在韩琦和书香的斡旋下,双方都做出了让步,避免了更大的冲突。

这些例子都说明,当时土地私有化的过程还是开放的,原有礼仪框架下的土地最终拥有者,从皇帝到诸侯,都无法干预大夫争抢土地、私自授受的行为。而医生对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仅停留在事实层面,缺乏法律依据支撑,各方对土地的争夺缺乏产权相关法律的支撑。如果这样下去,只会导致更多的混乱。他们要想巩固自己对土地的合法占有,并在以后的土地纠纷中有所依仗,就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来确认,否则终究还是会感到不安,这也是范律乃至刑书产生的一个依据。

范虽然制定了刑法,但由于以项叔为首的旧贵族的集体反抗,他只能把它藏在密室里,继续充当贵族们的私人武器。但项叔死后,特别是随着家族的灭族,对公职土地的分割也走到了尽头,包含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刑法出台只是时间问题。

《左传》在讲述为刑鼎的故事时故意忽略了历史背景,纯粹从礼仪层面进行批判,明显有选择性。因为《左传》是一部注释《春秋》的著作,所以有必要对孔子的反对进行解释,将其视为儒家坚决反对的恶性政治事件。但与此同时,他不得不为刘清辩护,后者在情感上更认同他,这将不可避免地陷入认知失调。于是笔者寻求妥协,对参与铸刑鼎的赵阳和中银尹给予了不同的评价。他认为此事是中行尹擅自主张的,赵阳只是被迫要挟,不能算主谋。

所谓“在职令”,是指魏宪——蜀当时当权,中银尹作为下军将领,“善用刑具,以为是国法”,本身就是违法乱纪的行为,应受惩处。中国银行铸造刑鼎,镌刻范制定的法律。范作为乱法的制定者,对范后来遭受的灾难自然负有责任。如果再加上石羊和中银阴的徇私贪赃罪以及后来两家的灭族,似乎很契合《左传》中的因果报应理论,可谓完备。

但平心而论,很难说中银尹真的那么坏,赵阳真的那么无辜。要知道,中银尹的父亲中银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一直处于边缘地位,往往贡献多收益少,中银家族在过去的赃物分享中获益甚少。特别是去年那次砍掉公、范、中行枝叶的行动,一无所获,激起了中行尹的不满。因此,他尽力主导鼎的执行。很有可能是他故意把知止无辜被杀当成事实,让自己在道德上碾压对手,为自己的盟友杨帆日后执政铺路。

至于赵阳,真的很难说他是不是真的不得已而为之。至少在感情上,赵作为近40年的既得利益者,可以在法律层面追认他们过去分享赃物的结果。即使他表面上看起来别无选择,恐怕他内心也是很愿意的。刑法作为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对六司大有裨益。所以,无论是被污名化的范家、中银家,还是其他四位坐享其成的书记,都没有理由反对。但既然是国际舆论一致反对的事情,为了给自己留下好形象,大家都持观望态度。既然中银尹愿意背负骂名,不如就让他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