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反馈。
一、部门的修改意见
(1)市发改委修改意见。在解决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发布“黑名单”的纳入标准和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2)市城管局修改意见。建议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处罚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修改为“德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处罚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违法行为。”
(3)市税务局修改意见。第十六条增加第二款,具体内容为:“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应当实行先税后税的原则,对转让交易征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维护住房市场交易秩序”。
(4)德城区政府修改意见。由于德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规划,建议将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修改为“市城管局”。
(5)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修改意见。建议将第13条修改为.....对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或者属于一类高层住宅,但消防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的其他住宅房屋工程,当地政府可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对于上述意见,我局将全部吸收采纳。
第二,公众舆论
(1)相关的个人需求。市民高度关注解决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大多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反映社区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诉求。对于群众反映的各社区问题,文件实施后,将相关情况移交工作专班;文件实施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与表达有关的问题。对群众通过邮箱提出的“项目责任主体”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致的建议予以澄清,避免误解偏差,经研究采纳。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建设单位为完善项目相关手续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已终止,有联合建设单位的,由联合建设单位代理完善项目相关手续。”
关于明确许可主体的问题,对文件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在项目建设单位存续和终止的情况下,完善项目相关手续的责任主体和代理主体。在创新工作方法问题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做好服务工作,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法律顾问和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在召开座谈论证会过程中,关于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第一条建议是将“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建设范围内”修改为“在德州中心城(德城行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建设范围内”。第十七条“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或房屋所在地主要媒体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修改为“德州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及房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以上两项建议均被采纳。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