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的背景和影响是什么?

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自由主义与法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法治是自由主义的一部分,因为西方传统的自由强调的是法律下的自由,也可以称之为法律保障的自由。当然,这种法律必须受到自然法(基督徒的上帝的正义法律和非基督徒的正义法律)的约束,必须是良法。对自然法的尊重和向往使人们倾向于制定宪法,宪法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具有高于其他一切法律的地位。因此,自由主义运动的结果直接带来了现代宪政运动。正如萨托利所说,“在英格兰,宪法一词意味着英国的自由主义制度;欧洲人称之为宪政制度,即捍卫个人自由的制度。”正是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形成的自由主义,产生了英法两种不同路径和不同模式的宪政运动。

英国作为一个岛国,是幸运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没有必要建立常备军抵御外敌(没有所谓的陆军,但有海军);一个没有常备军的国王,他的统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贵族和地方机构的支持。贵族的权力来源于诺曼征服后封地的财产(土地)。传统上,英国贵族不同于法国贵族,没有税收豁免权,所以是纳税主体。由于贵族身份是长子继承权,其他儿子不得不从事工商业活动获取收入,扩大了贵族家庭的财富来源。贵族们非常清楚,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来自于他们作为土地财产所有者的地位。如果不能控制向国王征税的权力,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就会被削弱,甚至丧失。因此,征税需要征得纳税人同意的原则是在1215大宪章之前一个世纪形成的。在《大宪章》中,贵族们迫使英国国王接受,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征税须经纳税人同意的原则,并以遵循先例的原则建立了地方法院,从而导致了国王特权法院司法制度的发展。可见,英国一些实现和保障自由的制度设计早在近代就已成型(这是英国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发展的历史基础);未来人们需要做的,无非是更广泛地解释这些只有贵族才享有的特权和自由,普及给更多的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要一个合适的历史契机和思想家对自由主义的解读。

除了文艺复兴的影响,自由主义的解释是由当时相当流行的非国家信徒做出的。正如格莱斯顿所说,非国教的教义是英国自由主义的支柱,这一点已被广泛接受。在英格兰,虽然大多数人信奉官方国教,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各种各样的“基督徒”。非宗教教义,尤其是加尔文教义,强调个人的良心自由和自我自由,强调个人的主动性;并且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以极大的热情反对敌对的多数派。由于几乎所有的宗教团体都是少数群体,宗教宽容是各方都不得不接受的“次优”选择;宗教宽容的结果是,宗教团体中的各方都有宣传、出版和组织的自由,由此也可以在个人世俗生活领域发展个人自由和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传播的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主要是拥有一定财产的知识阶层,如贵族和新兴地主)意识到自己的自由权力和维护这种权力的必要性,这为宪政思想(控制国家权力)和宪政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许多学者主张自由主义,捍卫宪政。例如,爱德华·科克爵士主张英国有一部从历史角度限制王权的“古代宪法”,并将其纳入普通法。法院和议会是政府的权力中心。亨利·帕克强调,政府强制权力的合法来源是人民,议会和法院的安排是为了保护人民免受政府专断权力的侵害。当然,后人更熟悉的是约翰·洛克和他的政府论。《政府论》的观点是,一个国家的权力来源于自由人组成国家的愿望,自愿订立契约创造义务;一旦国家侵犯了个人的权利,那么国家就会崩溃;国家应建立权力下放的机构来保护个人权利。以洛克为代表的英国宪政早期的思想家,大多持培根以来发展起来的英国式经验理性传统,强调进步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用理性进行局部(边缘)的改造,一切传统的东西只能进化,不能剧烈改变。因此,他们所倡导的自由主义,即后来的英美自由主义,更多的是一种“有保障”的自由,是在传统自由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人民享有自由的范围和自由权力的内容,保证已经获得的权利不被君主占有。由此也可以看出,哈耶克等人所倡导的英国自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是由一系列历史条件决定的,这一点值得我们思考。

17世纪,在这些自由主义和宪政思想的影响下,英国通过国王和议会的冲突和战争,建立了有效的宪政制度,为后世所称道。1688的光荣革命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宪政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个人自由,特别是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宪法制度的意义上得到可靠的保障。

地处大陆的法国就没有英国幸运了。被西班牙、英国、神圣罗马帝国(德国)等国包围,不断为国家的生存而战。这就需要集中国家的力量,克服封建领主的分裂。从路易xi到路易十四,中央集权一直在进行,从而剥夺了贵族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实力,成为依附于国王的阶级。由工商业兴起的资产阶级为了扩大市场贸易,也需要消除封建领主割据下的重重关税壁垒,所以也支持国王的集权行动。法国贵族也不同于英国。他们是享有免税权的特权阶层,没有约束国王税权的动力。而且贵族的偏见阻止了他们投身工商业,从而脱离了日益壮大的经济部门和财富来源。在国王的刻意安排下,越来越多的贵族前往首都享乐,脱离自己的封地和活动,不仅交出了封地的政治权力,也失去了经济来源,不得不越来越依赖国王给予的年金。因此,法国贵族在利益上与国王高度一致,不可能像英国贵族那样,在国王和人民之间充当反对国王权力的堡垒。维护君主制的税负落在新兴的工商资产阶级(即第三阶级)和普通民众身上,成为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激起越来越多的仇恨和反抗。法国人民追求自由、约束政府权力的任务落到了第三阶级和普通民众身上,造成了法英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的不同出发点。

法国和英国之间的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们由不同的自由主义思想指导。自帕斯卡、笛卡尔以来的法国哲学家持先验理性观,主张“怀疑一切”。他们觉得除了我想的,一切都很可疑。即使有一点点理由怀疑任何观点,也应该作为完全的谬误(笛卡尔的观点)予以拒绝和否定。只有抽象理性推导出来的知识才是唯一可靠的知识,个体理性可以为一切价值判断设定标准。后世以卢梭为代表,称为法国式或欧洲式的自由主义。他们往往鄙视现有的社会传统,认为现实中的各种制度不过是人类理性和自由意志的枷锁。“人生而自由,但却处处受限。”他们认为,凭借理性获得的知识,可以一举废除一切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及其弊端,然后按照周密的思考和设计重新签订一份社会契约,规定每个人的义务和权利,建立一个可以实现人的完全自由的社会,达到改造一切不尽人意的状态的目的。正如托克维尔在19世纪对他们的评价中所说:“他们都认为应该使用简单的和基本的。从理性和自然法中得出的规律取代了统治当代社会的复杂的传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