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的主要观点
道家是先秦时期以老庄的“道”论为核心的学术流派。道教的名称最早出现在西汉司马谈的《六经要论》中,称为“道学家”。《汉书·文艺志》史称道教,列为九派之一。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思想。在《庄子》之前或同时,有杨朱的“全面保真”。彭蒙、田骈、沈导的“弃知自性”说与道家思想较为接近,他们中的一些人被称为道家学派。道家理论以老庄的自然天道观为核心,强调人在思想和行为上要遵循“道”,如“生而不靠,长而不杀”。政治上,他们主张“无为而治”和“不尚贤”,使人民不争。明显反对儒墨学说。后来道家结合著名学者、法家成为黄老之学,汉初被统治者所重视。到汉武帝独尊儒术时,黄老逐渐衰落。同时,道教流入民间,对东汉末年农民起义运动中道教的产生产生了影响。魏晋玄学盛行,王弼和言和率先以老庄解经学,弘扬了儒道思想。佛教和道教有结合的趋势。宋明理学家崇尚道统,排斥佛旧,但仍吸收了一些道家思想。道家思想对中国的政治、思想、科技、文化艺术都有着深远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教的主要著作有《老子》、《庄子》等。庄子是道家学派的代表,其思想的精髓是崇尚“道德”。
庄子继承和发展了老子的思想,所以在历史上,老子和庄子也被称为道家。
庄子思想的价值在于它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和辩证因素。他认为“天地之大,阴阳之大,气之大,道之公”(《庄子·泽洋》)。气是物质自然,所以它的主观精神道与客观自然气是分不开的。庄子继承和发展了春秋以后否定天命观的思想。散则气(《庄子·北游》),死也是客观自然的事,君臣并无分别。这揭示了人的自然属性,否定了强权者奴役人民的合理性。他指出,客观事物都是变化的,“事物若突然产生,就保持不变,永不运动”,“事物的量是无穷的”。"
客观事物的变化是由矛盾双方的相互作用而引起的:“安之易,幸之互,轻重缓急,合则成”(《庄子·泽洋》)]。庄子在认识到客观事物的变化和矛盾双方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认为对立双方是可以转化的,“臭腐化为魔,魔化为臭腐”(《庄子》)。
但由于老子肯定了客观事物的矛盾性和相互转化性,却忽略了矛盾转化的条件和新旧的区别。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庄子把朴素辩证法引向了相对主义。他认为“天下无非秋末,泰山小;莫寿为子而死,彭祖为子而死”(《庄子·万物之论》)。世界上没有对错善恶美丑之分。“儒墨之间是有是非的,是对是错,不是什么”(同上)】双方都自以为是,都把对方当错,但事实上并没有绝对的是非。庄子的相对主义必然导致怀疑主义。它形象地反映了这种认识论的不可知论和怀疑论。庄子一生饱受战乱之苦,无法摆脱残酷无情的现实,因此对一切都持怀疑态度,失去了探索真理的信心,是“小国寡民”思想的典型表现。庄子的相对主义是一个唯心主义体系,但他认识到了认识的相对性,指出了物质的不确定性,这对后来唯物辩证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启发意义。
道家的黄老思想是什么意思?
西汉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其法律指导思想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总的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汉高祖到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儒法为辅。“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春秋时期道家学派的创始人。黄老学派假借黄帝之名,引进法家思想,改造老子的道家思想,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是黄老的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但西汉初年的黄老思想中也夹杂了一些儒家的观点,既强调无为,又重视礼义道德的作用,既认识到法的重要性,又坚守法。
汉初,由于秦的暴政和连年战乱,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人民苦不堪言,政局动荡,统治不稳。因此,统治者被迫采纳黄老的清静主义思想,实行“与民同息”、“轻税”、“免法轻刑”等政策,对农民作出一些让步,以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新建立的。西汉政府在立法和司法上小心谨慎,注重法律的稳定性。汉初制定的法律并没有大的改变。这些措施的结果是,迅速创造了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
第二阶段,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法家思想为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
西汉发展到汉武帝时,经过六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封建经济显著发展,封建政权得到巩固。所以汉武帝已经不满足于黄老的“清静主义”了,他要做的更多:进一步加强国内的专制集权,削弱西汉初年封建诸侯的权力;对外扩张版图,尤其是打败长期威胁中原的北方游牧匈奴。在此背景下,儒学大师董仲舒适时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接受。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意识形态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董仲舒的“儒学”是他改造的,并不是对先秦时期孔子儒学的简单照搬。董仲舒在改革的过程中,吸收了其他学说,特别是法家学说中对当时统治者有益的内容,从而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结合为特征的新的封建思想体系。汉高祖宣帝曾说:“汉家自成体系,在道德与刑罚的关系上,董仲舒主张“道德为主,刑罚为辅”,意思是道德与刑罚要先结合起来。这种刚柔并济的治国之道,成为汉武帝以后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的立法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