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东莞楼市限购限转细则出台。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日讯据东莞市住建局网站消息,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七部门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2065438年4月0日0时+01日至2020年7月24日24时网签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网签的商品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通知》旨在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莞人发〔2020〕7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商品房限购限转政策。

关于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通知》明确,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东莞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支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过户证明(不认可现金支付),可继续按原政策办理网签过户手续。

在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方面,《通知》提出了八项细则。

一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并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和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每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应在2020年6月365438+10月365438+10月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未参保半年以上,通过一次性付款取得购房资格的,不予认可。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在2020年7月25日前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或2年,仍可按原政策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应在2020年6月365438+10月365438+10月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对2020年7月已纳税1或2年的,以及2020年8月1前已申报纳税或8月已申报纳税7月的,税务机关8月入库。2020年7月25日前,已按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已发生实际交易,已签署认购书并缴纳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账单原件,现金形式的定金或首付款不予认可),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经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实后,视为“连续缴纳”。但购房人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搜索)前,应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四、被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R&D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R&D人才【参照《东莞市加强R&D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待发)经济贡献和素质提升的R&D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全职工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能提供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历学位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享受本地户籍居民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副高级中学以上学历或博士学位,在本市购买第一套、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执行;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优秀人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在优秀人才卡政策出台后,按政策最新规定执行。

五是驻莞现役军人能提供军队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本人工作证明及身份证信息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户口条件执行。原户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可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本人工作证明、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出具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及原户籍所在地(镇街)人武部出具的证明,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

六、在本市全职工作且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携带相关省直单位的电子钥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落地查验,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将证明函寄送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检查核实后,参照本市非户籍人员资格执行。

七是在本市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无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缴纳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第八,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居住,在我市无房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限制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省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珠海居住证,或购买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而其他外地人需要提供购买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证明。外地人在我市购房需填写自住自用承诺书。

根据通知,4月117日零时前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需无限期转让;11,2065438年4月0日至2020年7月24日24时已网签的商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网签的商品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通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增减,以最后一次不动产交易过户时的不动产权利登记日期为准。

《通知》从三个方面对商品住房赠送进行了规定。

一是东健[2020]7号文实施后,不动产受赠人为非本市户籍且与赠与人有密切关系的,受赠人可免交社保缴纳要求,但必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要求;赠与人为非本市居民,且已取得赠与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日期为准,下同),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该商品房。捐赠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二是本市户籍居民赠与人通过赠与取得购房资格的,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必须再次购买新建商品房。捐赠的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三是在商品住房继承中涉及份额赠与的,应当一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赠与)的房屋的限定销售期,自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被继承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从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计算。

《通知》强调,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取消购房资格并予以处理,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购房人承担。对指使、诱导、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购房款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的,通过正常渠道仍无法核对或确定真伪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住建、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研究确认。如发现材料造假,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知还指出,东健[2020]7号文实施后,商品房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提出预售要约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应当认真核查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转让限制政策的相关要求,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拒绝接受委托。对违反规定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