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浒传》看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

从《水浒传》看宋代法制

作者:未登基的王梓。

《水浒传》是中国四大古典小说之一。既有小说家的“才华”,又有学者的“文采”。施耐庵(罗贯中饰)精通经典,文采出众,他根据宋史和各种轶事笔记对《演义》进行了润色。之所以能流传百年,是因为它的描写建立在信仰史的基础上,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勾勒出当时社会历史的基本轮廓,生动展现了当时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其价值早已超越其形式,成为研究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语言、风俗的重要史料。同时,《水浒传》是古典四大名著中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一部。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它其实主要描述的是一群罪犯逃离江湖,对抗朝廷的故事。遗憾的是,很少有人在法学界,尤其是法制史领域对其进行研究。那么它的历史价值是什么呢?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话题,无法在论文中详述。作者只选择描写人物的生活经历和小说中出现的一些片段,从某些方面反映宋代的司法环境和法律状况以及当时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刑事法律制度

1,维护贵族官僚的合法特权

我们知道,宋代的法律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制度,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入法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如八谏、邀约、公务、五役罪等,也都忠实地反映在宋代的刑事制度中。在平日的司法实践中,这些原则也得到了普遍的贯彻。比如51集,李悝jy在柴进的庄园杀死了尹天喜。柴进一边让李悝jy赶紧离开,一边安慰忐忑不安的李悝jy:“我有自己的丹书铁券可以自保。”(1)这里的“丹书铁券”是皇帝颁发给前朝皇室后代的证书。它类似于避死金牌,可以原谅除了十恶之外的一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铁券是八届“议客”特权的现实证据。可见,宋朝在维护贵族官僚的合法特权方面,与前朝无异。

2.附加惩罚-刺和匹配的广泛应用。

刺配是一种附加刑,在宋初附加于杖、徒、无赖等主刑之上,与折杖相结合,作为死刑的替代刑实施。据笔者匆匆统计,梁山泊中被发配的有林冲、杨志、宋江、宋武、朱仝、卢俊义、裴宣等七人,其中林冲、宋江、宋武还因死罪被用脊杖刺死。(2)刺伤的地理距离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除了送钱到鱼米之乡江州的宋江,其他人都被送到了穷乡僻壤,其中最受欢迎的是沧州。林冲和宋武都是不幸来到这里的。沧州,古代临海之地,有“苦海盐边,村寨稀疏”之说。方圆数里无村,鸡犬之声不闻。罪犯被送到这里,但是他们想逃也逃不到任何地方,所以这里被指定为罪犯被送到军队的地方。可见宋代监狱城的选址是很有讲究的。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地方,怎么会便宜了那些犯人?刺配的另一个好处是,脸上纹的“金印”不仅是羞辱性的惩罚,也是犯人逃跑时要记住的标记。因此,为了方便在路上行走,宋武不得不伪装成行者,而当蒋门神喝醉时,他不得不在脸上贴两块小膏药来隐藏自己的身份。(3)总之,刺配在宋代是那个时代特有的刑罚制度,被视为肉刑的复辟,是法制的倒退。

3.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到了宋代,经过前朝的演变和发展,加上宋代本身重文轻武,为了标榜其重义轻德的宗旨,刑事诉讼制度作为程序法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刑事诉讼制度。水浒传中,完整的案例不少。这里选取宋江杀人案为主案,结合文中其他案例,对宋代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系统论述。

1,案件起诉

宋江杀了后,在县衙门前被冤枉了,而在取得了慧哥和贺九叔在杀金莲一案中的证词后,直奔衙门告状。可见当时刑事案件是允许自诉的。上了法庭后,知县召见张文远,让他帮鄢颇写诉状并立案。可见,起诉是需要起诉状的,没有起诉状的话,小官会帮受害人写。需要指出的是,宋江自己的职业也是公司(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部门的书记员),应该算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这为他以后的行为埋下了伏笔。

2.证据检验

县令在衙门受理后,“召集当地验屍官、行人,以及狄香、李政、内尤等干部”前往现场查看。这也符合当时的情况。法医学在宋代非常发达。凡是官伤、狱囚非正常死亡、无至亲非正常死亡,都要接受官员的检查。县指挥官带领包拯、佳佳、左左和行人官员进行检查,受害者的家属和邻居可以观看,以避免作弊。在宋武杀死潘金莲的案件中,死者武大郎必须经过当地团(4)团长贺九叔的尸检才能火化。可见宋代对证据的获取和作用非常重视,出现法医宋慈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然,这是后话。

3.刑事追捕

接下来,知县虽然有心为宋江免罪,但还是要派人来抓他,因为“你不跟他动一个人,对这个大妈的老板告状就有利了。”宋代允许逐级申诉,可以由被害人亲属进行。如果知县拒绝接受,鄢颇可以逐步向国家、政府申诉,甚至直接投诉。此外,当惠宗在惠宗时,上诉的禁令被打开了,鄢颇也可以越级上诉。“人命大如天”,事情闹大了,知府衙门难保,于是“动了一纸海捕文书”,要求逮捕宋江。“海捕文书”是犯人在逃,政府命令各地随时抓捕的文书,相当于现在的通缉令。

很多梁山好汉都享受过这种海捕文书的“待遇”,比如李悝jy、鲁达、林冲。如前所述,适用刺刑也是为了方便罪犯追捕。君不见,林冲要想离开沧州城,就必须混在柴进的狩猎队里,而且只能凭着柴进的私人关系和对领头人的信任飞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此配相当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

4.案件的审理

宋江被捕后,知县在取得口供后并没有判决,而是“解了宋江和案卷,在济州听了”。这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法律,处以鞭刑的案件由县判决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由县令收集证据,审问了解,将犯罪者移送国家,称为“和解”。国家有权审判从监禁到死刑的所有案件,所以宋江被州知府判处刺死处死。但这里要注意的是,精通法律的宋江并没有老老实实招供,知县也没有审清楚案情。因为据宋江说,阎婆惜是他的妃子,他是“因酒争吵打架”,“误杀”的。《宋刑法典(五)》中“夫妻相争杀人”一条规定“凡杀妾者,降二等”,“过失杀人者,不论”,所以宋江应该是无罪的。在宋武杀金莲一案中,宋武的处罚与宋江基本相同,而宋武自首,有众多邻居为证,且在儒家法律思想面前,宋武的罪行远轻于宋江。毕竟西门庆和潘金莲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封建法律和伦理道德。所以府尹因为不接受宋江的口供,就把他刺死了。根据《斗宋诉讼法》理论,宋江持刀杀妾,将凡人刑降为三千里,按折杖法折成脊柱杖二十根,服役一年。除了赦,宋江应该比这个处分轻。但在北宋后期,以法代法,以例破法的情况下,宋刑法典基本保留,不再使用。所以对宋江的定罪,不是基于它,而是基于事实和事例。此外,在惠宗,刺伤盛行,有“强调法律和法律”和“小偷强调法律”。此时宋江犯罪,处于重法之地,处以“杖二十刺死江州狱城”的较重刑罚,也符合当时的法律情况。

5、司法官员

中国古代社会的执法阶层是一个队伍庞大、结构复杂的阶层。由于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行政官员经常参与司法工作,同时还聘请一些民间专业人士负责协调和咨询。而专门执法的人员,地位和权力大多处于劣势。因此,中国古代社会执法阶层内部的思想非常复杂。处于这个阶层上层的人,因为权利等方面的原因,更接近上层统治者的观念。这个阶层的下层人,因为权利等方面的原因,更接近下层的人,他们的观念也更接近下层的人。而且由于这部分人的结构复杂,思想观念也不一样,有重义轻利、争权夺利等,所以在司法执法过程中难免徇私舞弊。《水浒传》中,英雄们的遭遇从正反两方面混杂了当时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现象。现在,让我们试着举一些例子,以便找到一些线索。

示例1。林冲被高俅困住,送到南亚开封府。高俅一定要问他一个“手握宝剑,故入节堂,杀本官”的死罪。案发时,孙鼎不畏强权,据林冲供述,定为“腰挂利刃,误入节堂,携杖二十,以远邪军邦刺。”腾尹福也同意这句话,并多次向高太尉解释原因。“高俅不懂体谅,妨碍了提督,只好允许。”孙丁的行为,恰恰是法律保义的行为。

例2:宋武私下为哥哥报仇,精心策划,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带着王婆到阳谷县衙门投降。知县认为是个忠烈的汉,于是和群臣商议:“那厮以为是个义人,使人认罪,改成:‘宋武祭亡兄武大,妻子不许祭,所以据理力争。女子推倒灵床,救出死去的哥哥,神,与嫂子大打出手,一时毙命。之后西门庆因与妻子通奸前来为她辩护,于是大打出手,不肯向对方低头,并扭打到狮子桥上,甚至自尽。”“私自复仇,故意杀人,已改写为激情杀人和打架杀人,死罪改为流刑。据《宋刑制》。根据《越狱法》的相关规定,阳谷县知县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致人犯罪”的行为。对此,东平知府陈深有体会。因为陈是“明察秋毫的官员”,“知道这件事”。但他看了阳谷县的申请后,不仅没有批评,还按照阳谷县申请的方式,重新录了一审的口供,还在“向省法院申请详审罪名”前“把这份文稿的卷宗改轻了”。而且他“交了心腹,签了急密书,晚上投京师为他办。”刑部的陈与关系很好,此事已经直接上报给了省法院的官员。最后,本该判死刑的宋武只被判了“四十之拐杖,直刺两千里之外”。陈一心护着,只可怜他替哥哥报仇。他是一个“勇敢的汉”。

中国古代有一个允许个人私自报仇杀人的时代,也就是在曲礼,所谓“父之仇与* * *之死,兄弟之仇不与兵反目”。汉代仍然允许个人复仇。三国时期,对个人复仇有一定的限制。北周开始全面禁止复仇。从此,个人复仇杀人被视为非法定制,个人复仇杀人被视为谋杀。然而,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尽管有严格的法律制裁,私人复仇的气氛仍然非常繁荣,这种时候在历史上不断出现。很多人宁愿站出来接受惩罚,也不愿因为怕死而忘记自己的不孝。(5)宋武的父母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他由哥哥艰难地抚养成人。如果他不能为他的兄弟报仇,那就违背了当时的伦理道德。同时,为亲友报仇也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所以,民间有义之士,不惜赴法为亲友报仇。在执法者阶层,也有执法者处处保护复仇者,从而充当义卖法。

战俘营中的罪犯不得不向监狱官员寄钱,这是很平常的事。先期到达孟州城营的和先期到达江州城营的宋都有类似的情况。刑罚执行部门的官员贪钱,有调查和审判权力的官员也贪钱。为宋武篡改案情的阳谷县知县,其实是个奸商。宋武在杀死小姑子和西门庆之前,将证据上报县衙,想请阳谷知县依法惩处西门庆和潘金莲。但是,“原来所有的县官都和西门庆有关系。不用说了。”“当日西门庆得知,令心腹来郡,许官银”。“此县官贪贿”,因此很难规避此案。宋武被迫挑战法律,私下报复。因此,阳谷知府事后充当了义卖的角色,对宋武的罪行从轻改判,很大程度上是出于自己的愧疚。

《水浒传》是一部博大精深的作品,其内容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法律的描写,因为严格意义上来说,梁山好汉真的是一群聚集在山林中的罪犯,他们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它所反映的这些法律问题,对我们研究中国法律史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证正史,也可以反证正史,还可以补充正史某些方面的“含糊之言”的不足。

当然,笔者以宋江为例的粗浅分析和解读,远不能解释《水浒传》法制史的全部史料,充其量只是一些不成熟的尝试。如果这种尝试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作者的愿望就足够了。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虚构的小说和严肃的学术是不相干的,一个是为了下巴丽人,另一个是为了春雪。但笔者认为,真正的文艺是雅俗共赏的,《水浒传》就是这样一部文学作品。《人间喜剧》既然能成为马克思研究法国历史的史料,那就受益匪浅了。既然《红楼梦》可以作为研究清代社会情况的史料,就形成了专门的学问——《红楼梦》;既然《三国演义》可以成为研究三国历史的史料,可以在军事战争和商场上大显神威,那么作为世界名著之一的《水浒传》为什么不能成为我们研究宋史尤其是法制史的史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