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为什么是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或称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在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君主名义上是国家元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议会、政府和其他机关的制约。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是在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的。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们赢得了与英王亨利三世的战斗,建立了议会。13结束后,议会频繁召开。成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兴趣不同,他们经常不在一起见面。14后,议会逐渐分为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到15年底,下院拥有提出金融法案和法律法案的权力。然而,在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一个封建等级代表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与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光荣革命后,议会先后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了“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了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废除或中止法律的实施;还规定国王必须信仰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与天主教徒结婚的人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初步建立。在这个政权下:1。王(后)处于统而不亡的地位。国王(女王)必须根据国会的意志行使行政权。国王(女王)名义上是国家元首,是联合王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也是英国圣公会的世袭领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女王)可以任免首相、大臣、高级法官和各领地总督,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等。事实上,它处于一种统一但不可治愈的地位。与封建专制制度下拥有绝对权威的封建君主相比,立宪君主只能是法治君主。它的存在主要是国家的象征。在对外交往中代表英国;国王(女王)是英国国家的人格化,提供了国家忠诚的对象,成为国家统一的纽带和民族团结的象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国王(女王)有被咨询、被支持、被告知的权利;作为英联邦的首脑,国王(女王)也在维护英联邦关系中发挥作用。2.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议会拥有立法权、财权和行政监督权。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实际上只是走个形式。自18世纪以来,英国国王从未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国王必须信仰英国国教(即新教徒),天主教徒或与天主教徒结婚的人不得继承王位。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君主立宪优于君主专制,但共和优于君主立宪。英国保留君主制,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封建残余的强烈表现——但现在很多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比如刘宗旭、刘有昌、唐德刚等历史学家都反对把君主政体简单等同于封建残余,认为君主立宪制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可能对社会发展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例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建立的君主立宪制极大地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和政府逐渐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使英国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不仅对巩固英国资产阶级的统治起了很大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资产阶级建立新制度也产生了很大影响。1.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指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和贵族妥协的产物。1640年,英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将国王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建立共和国。后来经历了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告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之间的斗争和妥协。经过斗争和妥协,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只有法院才有裁判权和发回重审权的制度。1688光荣革命后,为了扩大议会权力,限制王权,议会于1689年颁布了《权力法》,1701年颁布了《王位继承法》,进一步扩大了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强大,形成了大量的英国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权威;内阁和议会的关系;总理的职位等。这些做法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最终巩固了君主立宪制。2.英国国王的权力及其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在法律和实践中是非常不同的。根据英国宪法,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成员、法院院长、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世俗领袖。从法律上讲,英国国王是国教的最高统治者。传统上,英国国王在政治生活中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活动:第一,国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以及大臣们的建议行事,不能自行其是;第二,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纷争;第三,国王在政党中保持中立地位;第四,国王没有责任回答整个国家政策,言行对人民不负责任;第五,国王对大臣的建议和鼓励对他没有约束力。总结起来,以上原则就是“统而不亡”、“王者不做错事”、“王者中立”。实施这些原则的目的是“让国王成为团结的光荣象征”,正如英国宪法历史学家白芝浩所说。同时也使得英国国王的实际权力名存实亡,正如恩格斯所说:“王权实际上等于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82页)即使如此,国王仍然是整个国家机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没有这一部分,国家机器就不能很好地运转,还有一些形式上的权力需要英国国王在行使“王权”时行使。第一,立法权方面的正式权力。议会的召集、休会和解散需要英国国王下令。下议院议长选举后,需要得到英国国王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案要等英王批准颁布后才能生效。第二,行政中的正式权力。形式上,英国国王拥有任免官员、指挥军队、对外宣战、主持外交活动、封贵族等权力。第三,司法方面的正式权力。在形式上,所有的法院判决和刑事起诉都是以国王的名义做出的,所有的罪行都被认为是对国王的犯罪。法官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殖民地法院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案件最终以国王的名义裁决。第四,当英国两大政党势均力敌或出现严重矛盾时,国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进行调解并做出决定,正如工党理论家李宏玮所说,“君主制是一个宝贵的缓冲器”。第五,英国国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由于大英帝国没有落后,英国及其自治领、殖民地和其他成员国组织了一个松散的集合——英联邦的国王在法律上是英联邦的首脑,自治领和殖民地的英国总督由女王任命。英国资产阶级利用国王的威望团结英联邦成员国,并通过她与王室的活动发挥纽带作用。此外,英国宪法历史学家白芝浩认为,国王有三种剩余权力,即知情权、警告权和鼓励权。因此,英国和王佑全获得了内阁会议及其委员会的详细报告和记录。历任首相每周都要向她汇报一次国情,重大国事首相也要和英王商量。如果国王认为内阁决策有问题,可以在遇到困难时警告首相,鼓励首相克服困难。由于英王在位时间长,对情况了解多,政治经验丰富,她的建议往往会被首相重视,对内阁决议产生实际影响。这就是英国国王的“潜在力量”。恩格斯曾指出:“英国宪法不削弱君主制就不能存在。如果取消君主制,整个人造建筑就会倒塌。英国宪法是一个倒置的金字塔,顶部也是底部。所以君主在实践中越来越不重要,在英国人眼里会更显著。众所周知,没有一个地方像英国那样崇拜统一而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