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释什么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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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各种学说犹如天空中的璀璨星辰。但就其影响而言,儒家和法家是影响较大的两个学派。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在儒家和法家思想的不断作用下形成的。①两者的研究对当代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儒学概述②
儒家基本坚持“亲”、“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影响很大,长期被封建统治者视为正统。
儒家“礼治”的根本含义是“差异”,即使贵贱老幼都有自己特殊的行为准则。只有贵族、长幼、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实现儒家眼中的君君、大臣、父、子、兄、弟、夫、妻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理依赖于等级秩序的稳定。儒家的“礼”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它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违反了“礼”的规范,就会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学说就是提倡道德熏陶和教育。儒家认为,无论人性是善是恶,人都可以受到道德的影响和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转变,让人心生善念,知耻而不恶。这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方式,是法律制裁力所不及的。
儒家的“人治”学说,是重视人的特殊性、人可能的道德发展、人的同情心,把人作为可以改变的、具有复杂的选择能动性和伦理性的“人”来管理其统治的思想。从这个角度看,“德治”与“人治”有着密切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过程,“人治”强调道德家本人,是一种圣人政治。因为儒家认为“人格”具有巨大的号召力,在此基础上,发展成为“治民为政”、“治民无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上的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于以儒家为代表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区别,归结为“法治”与“礼治”、“德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家的“法治”有自己的特点:主张干预,反对放任;拒绝“人治”主义,独取“法治”主义;拒绝“礼治”,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的利益必须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因势利导”。法家的思想以唯物主义为出发点,往往关注此时此地的环境,坚信政府是万能的,却不承认人的人格的神圣性。其政治主张严格干涉,但干涉必须基于客观的“物质标准”。这种“物质标准”被视为“规则与平衡”的法律,不允许统治者随意定罪。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自由平等。“法治”的精神实质是“物的统治”,所以也称“法治”为“物的统治”。一方面,用规则、取舍、尺度、大小等客观标准来衡量所有的人,是一种客观的、人为的、固定的方法;另一方面是把人当东西。也就是说,把人看成是可以用固定客观的规则、维度等“物”来精确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与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和世袭制度,要求平等守法,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任何不亲密、不昂贵或不便宜的东西都是违法的。因此,“礼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准则本身的内容。也就是说,贵贱尊卑亲疏的“不同”行为规范与脱离法律的统一行为规范的区别。与“德治”相比,“法治”轻视或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这与儒家大多崇尚人性善,法家崇尚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学说首先值得称道,因为它把握了历史演进的规律,并根据历史演进的规律加以创造,反对保守主义和空想主义。它的“实用精神”和“功利主义”都是由此产生的。但其缺陷在于,它忽略了“礼”、“德”、“人”、“法”在政治中的互补作用。“法治”短命的原因有二:一是礼治、人治早已深入人心,* * *是“法治”的敌人。虽然“法治”盛行一时,但最终被“礼治”理论所征服。第二,法家过于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虽然可以挽回一时的劣势,但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这既是汉代以后“法治”思想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学、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②
第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与我们今天所提倡的有很大不同。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并不存在。
那么什么是法治呢?法治起源于西方社会。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就是一切都受法律的支配,人人遵守的法律才是良法。这种简单的概括只是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然而,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预设了法治应当以良法为基础。为此,他确立了一些立法原则。那么,什么是好的法律呢?特别是从现代的角度来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良法?法从君出,非良法;对行刑施以严厉的惩罚不是好的法律;惩罚医生或对庶人有礼貌都不是好法律。好的法律必须体现社会全体人民的公意,体现每个社会成员的理性意志,保障每个成员的人权。它是全社会每个成员共同签署的公共契约。人违反了,就违反了承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就要受到惩罚。因此,法治要求法治社会的法律本身应该是人民同意的提炼,而不仅仅是反映一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就不会得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给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以及对权力的制约。法治也是这些基本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总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和市场都是最先在西方社会成长和成熟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法制建设中也引进和移植了许多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和移植,远不是生产方式的转变或者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移植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一定的文化基础、移植地区的人力资源是否含有法治基因、移植地区的植被与法治精神的兼容性。“渡淮成枳”的现象同样适用于人文世界。“法治现代化不是简单的对欧美国家的认同过程,还包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历史文化视角下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民主和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象征,也是西方价值观的载体。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于中国儒家文化的坚实土壤中呢?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能否继承和改造这种西方法治文化?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即在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从未占主导地位,这必然给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秩序的建立带来困难。
第四,借鉴与启示
虽然今天提倡的法治与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还是有很多值得我们认可的地方。两千多年前,他们就认识到法律是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公正的准则,是客观的。法家提出“不亲昵,不卑不亢,脱离法律”,是对法律平等适用的肯定。法家思想极力主张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强调民众、官员乃至君主都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法律,成文法律应当简明扼要,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①法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益的。
同时要看到,法家重刑愚民的政策,压制讨论的方式,专制王权,与民主自由格格不入,更谈不上我们今天想要的法治。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和君主专制,人们缺乏法治观念。今天,中国提倡法治,实行法治,但“实行法治不是用文章代替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把人们对法律、法律和法治的信仰融入人们的血液,融入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平等的理念,是一项重要的历史任务。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下,即使有比较健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因为不被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人”还是关键。在古希腊传统文化中,法律的最高权威与公民自由平等、宪政等道德理想联系在一起。“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也是从城邦的‘善’来阐释的,使法治观念具有超越法律特殊性的理想品格,成为更高的层次。如果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不深入到道德理想层面,不讨论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就不可能最终确立法治理念。”(2)权力服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则国家就失去了真正的本质和特征。西塞罗有一句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这样我们才能自由。”西方人的这些传统告诉我们,他们的“法治”传统和我们的“德治”传统一样古老而悠久。中国人选择了(这里的选择不是主观意志)“德治”作为其基础,并影响至今。“法治”秩序的建立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西方人选择了“法治”作为他们的基础,这也影响到了今天。但无论是什么,都没有离开“人”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这其实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下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提高每一个中国人的“法治”和“德治”素养,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最根本的任务,也是我们实现法治目标的根本途径。只有从儒家、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出一条康庄大道,真正为我所用。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中文系罗教授
自从中国人开始追求现代化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明清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中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考儒家传统提供的资源。中国人和东亚人尤其应该有这个机会。但就像其他文化传统一样,儒家传统是属于全人类的,所以儒家思想文献要尽可能翻译成各种语言,提供给大家。
作为一个瑞典人,我必须承认只有《论语》被翻译成了瑞典语。这是我这一代瑞典汉学家应该填补的空白。儒家思想从一开始就体现为一种普世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用今天的话说,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被理解为人类文明的核心。因此,至少在中国,儒家思想被视为文明或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儒家思想为现代人提供了丰富的资源。面对这些资源,现代人有选择的自由,他们可以吸收资源中的一些成分,也可以丢弃一些成分。
但无论你做出怎样的选择,儒家思想都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宝库。作为对儒家思想感兴趣的学者,保存和解释儒家文献,增进人们对儒家文献的理解,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无论你如何评价儒家思想,了解这个极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一定会丰富你的人生。
人民日报海外版(2004年第8版65438+200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