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产权损失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的,应当执行原标的。隐匿或者非法转移原物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实已经变质、毁损、灭失的,责令折价赔偿或者按照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这是司法界非常推崇的观点。
有人认为,既然原物灭失,主张返还财产权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应当另行起诉。
有人认为,既然原物灭失,主张返还财产权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应当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