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有哪些上市公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四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公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股份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一种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被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后,将有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二、上市要求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该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后设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后新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4.持有面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6.证券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推荐信;7.最新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及持有金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