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易经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易经研究会。

第二条中国易经研究会由多年来致力于传统易经文化探索和研究的老学者、老教授支持和参与,以“北京袁遗方明科技有限公司”为协会发展的经济后盾。它是一个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国家的、官方注册的国际学术机构,由国内易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成立。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事业为宗旨,团结海内外中国易学专家,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智慧和文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21世纪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繁荣,从而引领中国传统文化走向更深更广的领域。

第四条本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和中国。

第六条协会住所:北京

第二章职业范围

我们协会的专业范围

(一)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传统文化的政策。解析《易经》原著的真谛,发掘传统学的文化内涵,揭示《易经》的奥秘,传承人类文明经典

(二)开展传统文化的科学研究,积极了解国内外彝族研究动态。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

(3)不定期在国内外组织中国易学学术讨论会或报告会等学术活动,举办专家学者讲座,提高会员学术水平,传播中华智慧和文明。

(4)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的易学人才,让易学人才有巨大的发挥空间。

(5)成立商务服务所,使中国易学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服务现代社会生活。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持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加入协会。

(二)热爱祖国、热爱中国传统文化、易于通过科学研究学习的各界人士。

(三)无犯罪记录。

第八条入会程序为:

(1)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批准后,协会将为协会会员或其他职务颁发精美钢印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协会机构和职位的产生和撤销

第十三条本会的表决权为会员大会;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决定终止。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对董事长负责。

(2)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可被临时选举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执行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祖国传统文化,带头遵守本协会章程。

(2)对《周易》科学研究有较大影响,取得显著成绩者。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限,秘书长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触犯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资金来源

(1)北京袁遗方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和部分活动经费;

(二)捐款和会费;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信用制度,确保会计事务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如有问题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交接清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分行补充规定:

中国易经研究会各分会或合作单位要以发展壮大中国易经研究会为己任,兢兢业业,一心一意。

各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无论级别高低,如有下列行为,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法分支机构或合作单位承担: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令和规定。

2.损害中国易经研究会的正面形象。

3.未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或超过三个月未联系总会的。

4.成立独立的周易机构或与其他周易机构有密切合作。

5.未经中国易经研究会批准备案,私自发展分支机构、会员并收取费用。

6、存在重大欺骗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有损中国易经研究会的形象和利益。

7.对中国易经研究会下达的重要工作指示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的。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于2011年9月30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