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社会简答》中的“权利”、“权力”、“权益”有什么区别?
分析:
权利是指主体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为实现某种利益而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
权力是在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权力。
两者之间有五点不同:
1.权力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权利主体除国家机关和团体外,也可以是自然人。
2.行使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但享有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
3.权力是法律确认的权力和支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自由和利益;
4.权力的实现依赖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在不转移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的情况下是单方面的。权利的实现一般取决于义务人的行为,不是单方面的。
5.权力不能自由处置,否则行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权利可以自由放弃或转让。
法律权利和权力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总的来说,主要表现为:从主体上看,权利主体是个人或一般集体(不包括国家机关),而权力主体是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从意志关系来看,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意志的相对自由,权力强调意志的服从;从内容上看,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权力的内容主要是政治;第三,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一个权利推定,即“法律不禁止,自由就是自由。”而不是公正、合理、充分的理由,不能推定权力,即“法律禁止”;最后,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与机构和职位有关。同时,法律权利与权力密切相关。权力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领域,权利是权力的基础和源泉。权利和权力可以而且事实上经常相互转化。一方面,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的设置、存在和作用是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权力反作用于权利,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和完善权利关系,使部分主体获得或让渡一定的权利,这就是权力向权利的转化。但如果权利被滥用,就会形成膨胀的权力,或者滥用权力就会形成不适当的权利;侵犯和剥夺社会人的权利,扩大公共机关或某些官员手中的权力,或者扩大和滥用手中的权力来扩大自己的权利,都属于权力对权利的异化和背离。因此,权力主体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和法律义务的违反,以维护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来说,他一方面要尊重和服从权力主体合法行使权力,另一方面要直接或间接地监督权力主体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或非法行使。可见,权力一旦形成,就会与民权形成相互依存、对立的关系。
权利是指法定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某些权利。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财产所有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做某种行为或约束某种行为。在前者中,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协调货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而后者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他人不要做任何干涉其先例所有权的事情。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强制力,如国家权力;另一种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性权力,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益
民法作为私法,可以说是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利法。从特征上看,权利是权利主体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权利的主要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利益都可以表现为权利,比如死者的人格利益。所以完全以利益来概括权利是不准确的,权利指的是法律确认的那些类型化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民法通则》第五条采用了权益概念,而不是民事权利概念,规定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区分权利与利益,面对侵害死者名誉权、有利益无权利的案件,很容易在理论上找到正确的思维方式,即不代表不是权利的利益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有学者主张对侵权法中的权利进行广义理解,即包括利益,将那些受特别规定保护的法律状态视为权利,从而扩大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保护的范围。由于受我国主要大陆法系的影响,侵权行为法被纳入传统债法体系,而不是像英美法系那样采取侵权行为法的独立立法模式。因此,在研究侵权行为时,很容易忽略权利与利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