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赵晋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一)重要机构和会议的旧址和遗址;
(二)重要人物的故居、墓地和活动场所;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役遗址、遗迹;
(四)烈士事迹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或烈士墓;
(五)专门纪念馆、专门展览馆等纪念设施。第四条赵晋革命旧址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保持赵晋革命旧址独特的历史环境和风貌,保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连续性。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赵晋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赵晋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赵晋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工作机构,负责赵晋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赵晋革命旧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赵晋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赵晋精神的研究和宣传工作,编写陕甘边赵晋革命旧址相关资料,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赵晋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金色革命旧址的保护工作。第九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和志愿服务参与赵晋革命旧址保护。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赵晋革命旧址的抢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赵晋革命旧址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行为。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赵晋革命旧址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发掘出的赵晋革命遗址进行调查鉴定,编制赵晋革命遗址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党史研究、地方志、档案管理、宣传、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方面的意见。
《赵晋革命旧址名录》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历史价值和现状,依法申报或者核定公布为同级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赵晋革命旧址,可由市人民政府采取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围栏、设立保护标志等保护措施并公布实施。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赵晋革命旧址名称、史实、保护区域、保护名录公布日期、公布机关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赵晋革命旧址的保护标志和界桩。第十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赵晋革命旧址编制保护规划,予以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赵晋革命旧址,应当依法保护。第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色革命旧址保护的日常监管,采取网络监控、无人机巡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保护状况进行监测。第十六条赵晋革命旧址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并根据产权实行分类管理。
赵晋革命旧址产权属于国家的,使用者为保护管理责任人;赵晋革命旧址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赵晋革命旧址产权不明、暂时无使用者的,由当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赵晋革命旧址给予一定的保护经费。产权人无力保护的,经产权人同意,可以采取购买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变更原址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