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破产立法理念的历史演变
破产法的立法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破产法最初的社会原因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解决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偿还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到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破产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标准也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再到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发展过程。在现代社会中,债务清偿关系有时可能会影响他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特别是公共企业、金融企业和超大型企业的破产,会影响公众的利益,产生失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当代各国都非常重视如何拯救陷入债务危机的大企业,以避免破产可能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因此,面对社会发展形态的变化,如果仅从私法的角度考虑破产,必然会对国家干预调整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产生怀疑和否定态度。但是,仅仅依靠传统的民商法理念,往往难以达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因此,在我国新的破产立法中,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调整传统私法中的债务关系,同时也需要运用经济法理念,从社会本位的立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实现。破产法立法标准的变化无疑对当今中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破产法制度价值的不断变化和创新破产立法标准的变化,必然带来破产法制度价值的变化。现代破产法在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方式的不足、确保债权人公平赔偿的传统价值基础上,还具有两个新的价值:一是给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传统破产法以保护债权人为重点,惩罚破产人。破产程序的目的只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偿还,而债务人破产后不能得到债务免除的优惠待遇。这使得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和动力。其结果是,即使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仍然不申请破产,使得财产继续减少,最终对债权人不利。现代破产法不仅体现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债务人的保护。其最大的特点是免除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债务人,从而摆脱债务,东山再起。第二,现代破产法还具有及时切断债务扩张、保障良好经济秩序的功能。现代交易是一个相互关联的链条,每个交易主体都是这个链条中的一环。一个主体的破产往往会影响到其他主体,造成连环破产。现代破产法正好可以及时有效地切断链条,进而保护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与此同时,破产法的间接调整功能越来越被当今社会所认可。所谓间接调整,是指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通过破产,可以优化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调整社会产业和产品结构。必须承认,破产法的间接调整功能不容忽视,但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些功能是通过破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间接实现的。我们不能把这些间接的调整功能理解为我国破产法制定的根本动力,更不能说明破产法存在和实施的必要性,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必然导致各种危及破产法存在价值的误解。过去,我国破产法的宣传存在一些错误。谈到破产法,多是从社会绩效的角度强调其间接调整功能,对其本质功能认识不足,宣传不够。因此,当破产法的实施在改革中与旧制度发生冲突,出现困难时,各种以其他制度替代破产法甚至完全否定破产法的虚假主张自然就出现了。也正因为如此,我国1986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实际上已经“破产”了自己。当前,在我国构建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之际,也有舆论夸大了破产制度的间接调节功能。立法机关应对此树立正确的认识,正确对待现代破产法制度的变与不变的价值。
现代破产法注重广义理解破产的概念,并与和解、重整等相关制度有机衔接。按照传统观念,破产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仅限于一种处理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何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即由法院主持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但这其实只是最狭隘的理解。现代学者通常对破产法律制度作广义的理解,将除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和解与重整法律制度视为破产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理解为狭义的破产清算制度。
从英美日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外对金融机构破产也是广义理解,将和解、重组等市场退出方式与破产清算制度有机结合,形成统一的广义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机制。我国1986《企业破产法(试行)》实际上也意识到了这一点,该法规定了和解与整顿制度。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也规定了托管和接收制度以及破产清算制度。鉴于这种观念的转变和目前的制度基础,在构建新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点,在立法上有机衔接托管、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关系。
现代破产法充分认识到破产欺诈的危害,强调加重破产法律责任。一部法律的正确实施离不开健全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尤其是破产法。目前,破产案件中的欺诈性逃废债务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剩余债务可以免除清偿的规定和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废债务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劳动者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的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默许下进行的。如果不坚决打击破产欺诈,破产法的实施就会走入误区。因此,现代破产法非常重视从法律责任上设计相应的对策来解决此类问题。一方面,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设置了比现行立法更加完善的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另一方面是从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加大对破产企业负责人和破产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金融破产领域,由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必然受到当局的严格监管,因此出现这种现象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也不可忽视。再者,对破产企业负责人进行严格的破产法律责任追究,有助于督促经营者遵守法律规定,谨慎从事经营,起到一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另外,中国还有很多地方金融机构,很难保证不会发生利用破产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维护地方利益的情况。因此,在构建我国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时,必须关注现代破产法的最新理念,完善金融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则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