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纺织品对华反倾销现状~!!!还有历史~ ~
首先,对美国对华反倾销没有立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美国在9个月内没有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案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2004年美国经济发展良好,难以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近年来,美国经济发展良好。根据美国政府公布的数据,2004年第一、二、三季度,美国经济增长率分别为4.5%、3.3%和3.9%。根据美国商务部2005年6月28日公布的数字,由于巨额贸易逆差对美国经济的影响,2004年第四季度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仅为3.1%,低于此前市场预期的3.5%,为2003年第一季度以来的最低水平。然而,2004年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4.4%,是自1999年以来的最高值。2002年和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分别增长了1.9%和3.0%。与此同时,尽管自2001经济衰退以来缓慢复苏的美国劳动力市场形势依然严峻,但2004年美国就业人数增加了220万,实现了三年来的首次增长。
从反倾销损害证明的角度来看,一般需要考虑对影响产业状况的所有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包括销售额、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收益或设备利用率的实际和潜在下降,因为它证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国内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阻碍;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对现金流、库存、就业、工资、增长、融资或投资能力等的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自2001以来,美国经济缓慢复苏,国内生产总值连年增长,企业利润率大幅提高,就业率也在2004年首次出现增长。因此,在美国经济发展渐入佳境的情况下,很难证明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B)美国的倾销计算方法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WTO曾多次裁定美国的倾销计算方法违反了WTO《反倾销措施协议》,其中“归零法”较为典型。
“归零法”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将被调查产品归入相同或大致相似的产品组。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首先对每组产品进行适当调整,计算每组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然后比较每种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通过计算,部分产品组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低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部分加权平均出口价格高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在上述差额累加合并的过程中,将加权平均出口价格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的差额归零,仅与倾销进行差额累加合并。被调查出口商对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上述差额的累计结果除以出口总量。
在印度诉欧盟进口床单案中,WTO对“归零法”作出了突破性裁决。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定,调查当局没有充分考虑一些出口交易的价格,即倾销幅度为负的交易。“归零法”计算的倾销幅度被调查机关人为扩大,同时也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条和第2.4.2条要求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公平比较”的规定。
在美国和加拿大的软木争端中,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定“归零法”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4.2条。
此外,世贸组织也对美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了许多裁决,如关联交易测试。美国商务部使用“非关联交易”测试来确定关联客户的销售是否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进行。以非关联交易价格的99.5%为标准,如果关联交易价格低于非关联交易的标准,则认定关联客户销售未按照正常贸易程序进行,否则认定关联客户销售按照正常贸易程序进行。在日本诉美国热轧钢案中,世贸组织裁定美国的这种测试方法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议》。这些裁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3)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计算。
由于美国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生产要素的替代直接导致了倾销幅度的不确定性。在迄今为止美国对中国产品提起的最大一起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终裁显示,在所有应诉企业中,7家强制抽样企业分别获得0.83%、2.32%、2.66%、4.96%、7.87%、15.78%和198.08。115所有填写问卷A的企业均获得6.65%的单独税率;未应诉的企业全部获得惩罚性税率198.08%。
如何应对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是应诉成败的关键。在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中国家具制造商从俄罗斯购买木材,并以市场价格支付货款。自2002年以来,俄罗斯一直被美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因此,美国采用了俄罗斯木材价格来计算中国家具的正常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在木质卧室家具反倾销案中赢得了最后的胜利。
(四)美国对华投资增加。
入世后,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履行入世义务,外国企业在华投资的不确定性逐渐消失。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制造业、农业、电信、高科技等领域进行了大量投资。作为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美国也不例外。
据中国商务部官方统计,2004年,中美贸易总额达到6543.8+0696亿美元,同比增长34%。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6543.8+0249亿美元,同比增长35%;中国从美国进口447亿美元,同比增长32%。与此同时,美国在华投资项目已达4万多个,实际投资额近470亿美元。虽然2005年6月5438-2月,美国在华投资新设立企业数同比下降22.60%,合同外资下降0.97%,实际使用外资下降18.94%。但作为第二大贸易伙伴,从长远来看,美国企业对华投资会逐渐增加。
从目前的出口情况来看,加工贸易生产的产品在出口总额中占很大比重。据统计,中国外贸200强企业中,74%的企业出口值是通过加工贸易实现的。
也有大量产品通过贴牌出口。目前发达国家(如美国)的企业将产品外包到中国生产,然后将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美国销售。中国OEM厂商只是按照美国企业的要求生产品牌产品,美国企业负责产品的销售。这样买方(如美国企业)的销售渠道和品牌优势与供应商(如中国厂商)的制造优势同构,形成产品的整体竞争优势,给双方带来实际利益。因此,OEM合作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据中国家电OEM合作协会统计,2002年家电行业国际合作总额比2001增长了30%。国内企业多为国外企业贴牌出口,包括格兰仕、小天鹅等知名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是普通贸易和自有品牌出口的。一些跨国公司也加大了在中国的市场工作,希望借助中国工厂的低成本,直接在中国市场拓展品牌,这也为中国OEM生产的国际化提供了条件。未来,将有更多的大型国际企业在中国寻求OEM合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商在华投资越来越多,外国企业以各种方式投资的企业(包括美国企业在华投资)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产品将不断增加,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国对中国进行反倾销,将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美国国内企业的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美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Boerder修正案和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1.博尔德修正案
2001,11世贸组织成员9月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认为美国的博尔德修正案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协议。2002年9月,世贸组织作出了积极的裁决。由于美国没有根据世贸组织的裁决废除《博尔德修正案》,2004年6月165438+10月,世贸组织授予欧盟、加拿大、日本、巴西、智利、印度、韩国和墨西哥制裁美国出口的权力,制裁金额达1.5亿美元以上。
Boerder修正案是2001农业、农村发展、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机构拨款法案的一部分,该法案被称为2000年持续倾销和补贴补偿法案。
根据Boerder修正案,美国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分配给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投诉的美国生产商。这意味着,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的美国公司不仅可以从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增强其价格竞争优势中获益,还可以直接从美国政府获得征收的税款,以补偿其因诉讼而提前支付的成本。
2.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2005年6月5438+10月公布的数据,2004财年,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未能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2.6亿美元,其中2.24亿美元是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未缴纳的反倾销税。2003财年,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未能征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高达6543.8+0.3亿美元,其中6543.8+0.3亿美元是对中国产品未缴纳的反倾销税。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04年美国未缴纳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比2003年增加了1倍,仅中国未缴纳的反倾销税就增加了1倍以上。因此,赢得对中国产品贸易救济诉讼的美国产业并没有得到反倾销诉讼应该得到的全部利益。
美国认为,大量反倾销税未被全额征收的原因主要包括:
(1)进口商在产品进入美国边境时没有支付全额保证金;
(2)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允许进口商支付“连续多次入境保证金”,但不要求进口商支付单次入境保证金(即进口商只需支付一次保证金即可将货物多次带入美国);
(3)进口商支付的多次入境保证金过低,无法满足最终倾销责任的要求;
(四)进口商未足额缴纳未缴纳的反倾销税。当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开始收取进口商所欠的超过现金保证金的反倾销税时,由于进口商破产或消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无法收取现金保证金与最终反倾销税的差额(预付的现金保证金低于最终反倾销税);
(5)新出口商正在利用保证金特权来逃避支付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根据美国贸易法,美国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时,给予新出口商一定的特权,即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新出口商的商品做出最终评估之前,新出口商只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担保。事实上,许多出口商正在利用保证金特权来避免支付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一旦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确定了需要支付的进口税,许多出口商通过取消公司来逃避进口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产业界虽然赢得了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但并没有从反倾销诉讼中获得应有的全部利益,提起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六)没有进行反倾销立案的钢铁产品品种
在美国的贸易救济调查中,钢铁产品成为主要被调查产品之一。根据相关记录,美国对进口钢材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最早可以追溯到1921。1921,美国对原产于德国和法国的钢铁及钢铁制品发起5起反倾销调查。从1921到1979这59年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超过100起,立案数约为1.7起/年,占全年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总数的比例不到10%。从1980到2001,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数量为538起,每年约25起,约占每年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总数的42%;从1995到2001的短短7年间,针对进口钢铁产品提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案件(包括3起保障措施案件)高达201件,约29件/年,占全年提起的贸易保护措施案件总数的66%。2002年,包括对10进口钢铁产品的保障措施在内,美国对钢铁产品实施了179项贸易救济措施,占全部贸易救济措施的58%。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对钢铁产品的贸易救济调查数量是所有调查中最多的,被调查的钢铁产品品种逐渐增多,而未被调查的钢铁产品品种越来越少,这使得美国目前很难对钢铁产品发起新的反倾销调查。(未完待续)
二、当前发展趋势
(A)一旦美国公司的利润下降,就会有新一轮的反倾销行动。
当美国经济增长缓慢,经济环境不景气时,公司利润会减少,失业率会上升。与此同时,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制成品的出口不断上升。如果大量中国产品涌入美国市场,肯定会给美国市场带来一些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必然抬头。为了减轻国内市场的压力,美国政府肯定会使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市场。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外国产品的涌入,必将对美国本土产业的发展形成挑战。为了避免更多的损害,美国企业还会以反倾销为武器,攻击国外生产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由于反补贴措施目前对中国不适用,而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有限,因此转向反倾销是很自然的。
(B)纺织品和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未能成功实施,并转向反倾销。
1.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