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罗马法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

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罗马制定并实施的所有罗马法律。它是古代国家中最丰富、最完备的法律,对后世影响最广。这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复杂的发展中趋于统一。

一.早期阶段

公元前509年,罗马人建立罗马共和国,掌握国家实权的元老院由贵族组成。在国家形成初期,罗马没有成文法典,只有习惯法,在没有政府明确承认的情况下被普通民众所接受,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规则。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法律制度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的局限性,往往导致法律规范的不准确,无形中为法官故意欺压平民、保护贵族提供了便利。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罗马共和国初期,平民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压。公元前454年,罗马成立了由贵族和平民组成的10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1年,10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并由元老院颁布,镌刻在罗马广场的10张铜桌上。第二年,制定了两个法律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这个法典叫做十二铜表法,是平民反抗贵族斗争得来的。

十二铜表法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形复仇与罚金、宗族继承与遗嘱等。《十二铜表法》的一些规定反映了老百姓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暴政和滥权,但其主要目的是严格维护奴隶主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十二铜表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发展阶段

起初,罗马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外国人不能享受这一法律的保护,所以称之为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规范、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铜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通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民法》存在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法律主体范围狭窄、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了大量宗族残余。

第三,持续发展阶段

随着罗马被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法已经不足以解决帝国版图内的各种复杂问题。在罗马,逐渐出现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下所有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万民法。其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主要用于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自由民、外国自由民与外国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后,为了有效地统治庞大的帝国,帝国早期的皇帝们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律的角度对民法和民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

第四,完成阶段

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了,原本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民法与民法的区别也失去了实际意义。罗马法已经进入整理和细化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东罗马帝国的戴克里先皇帝和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整理编纂法典。公元7世纪,查士丁尼皇帝大力治理。他希望恢复罗马帝国的民族声望。他成立了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查士丁尼法集》、《普通法》、《法集》和《新帝国法令》四部法律文献的汇编,统称为《民法全集》,标志着罗马法律体系的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