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能离开低风险区的佛山吗?
一是低风险地区的社区防控措施
1.加强社会控制。辖区各类人员按要求开展核酸检测,期间尽量减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严格落实进入室内公共场所预约、错峰、限流、测温、登记、佩戴口罩等措施。
2.人员调查和控制。中高风险区接到泄漏人员排查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风险人员的排查,并配合做好人员管理、健康监测、核酸检测、人员转移等工作;对于不能查处的,要及时反馈,形成查处闭环。
3.交通管制。低风险地区民众主张非必要不要离开该地区,跨市流动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运输生产、生活、医疗防护物资和从事道路运输“点对点”转运的车辆和人员,要在严格落实消毒、封闭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保障畅通。加强火车站、机场、公路、水路等出入区域交通检查站管控,做好测温、核验、验码工作。
4.核酸检测。根据疫情传播风险评估结果和风险人员管理情况,科学确定低风险地区核酸检测的人群范围和频率。进行核酸检测时,会在附近设置采样点,经专业人员评估后启用;加强现场组织管理,有序开展,避免聚集,督促做好个人防护。
5.健康教育。加强健康教育,提醒居民减少外出,避免聚集,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防护。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嗅觉)减退、鼻塞、流鼻涕、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后,应及时主动到医疗机构就诊。做好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让居民积极配合排查风险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工作单位在隔离期间不停止支付其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防治规划实施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戏剧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2)停工、停业或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和家禽;
(五)封闭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的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公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进出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但是,封锁大中城市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边境关闭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策机关决定并宣布。